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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关于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
2017-11-18 10:14   审核人: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关于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

随着在校生规模不断扩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日益多样化,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对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共青团、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我院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我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应在校内进行,对确实因校内岗位不足,需到校外勤工助学的,应限于节假日和课余时间,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单位或个人,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条 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防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三条 要加强对在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系(部)要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增设该项内容,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建立管理档案,随时掌握在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各种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学生到校外勤工助学,要先向系(部)提出书面个人申请,填写审批表,经系(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在变更工作单位、地点或结束勤工助学工作后,应向系(部)报告,以便系(部)了解情况。

第四条 系(部)有权对占用正常上课时间、就寝时间或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或认为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申请给予否决。

第五条 系(部)有责任帮助学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对用人单位使用学生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系(部)对提出到校外进行勤工助学申请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安全以及自尊自爱、自我保护等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勤工助学的目的和意义,避免学生因盲目冲动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七条 学生在选择到校外进行勤工助学时,要考虑各种安全因素,要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意识,并应达知家长征得家长的同意。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应正确认识勤工助学的意义在于深入了解社会,增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以及通过以劳取酬帮助自己解决部分经济困难问题。学生要正确处理好勤工助学与完成学业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各种金钱与利益的诱惑,增强法制观念,保证勤工助学活动健康、顺利进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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