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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
2020-11-27 09:13   审核人: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

山医大汾院院字(20171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生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推进大学生标准化公寓建设,营造健康、向上、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 2002] 6号)精神和《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学生公寓住宿的正式注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入住、宿舍调整与退宿

  (一)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入住学生公寓,学生入住时应按学校要求办理各种手续;

  (二)学生公寓房间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按定员比例分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入、搬出学生公寓或随意调整房间、床位及其它设施;

  (三)学生入学、休学、退学、毕业或搬入、搬出,应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退宿手续;

  (四)住宿学生应在入住时按规定交纳住宿的各种费用;

  (五)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校内住宿的,须依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执行。凡经批准允许在外住宿的学生,应当提交留宿申请,否则将对其原有宿舍床位进行重新分配;

  (六)假期因特殊情况须在学校住宿的学生,要在放假前一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查后统一报学生处审批,经批准留校住宿的学生须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对假期留校住宿学生实行集中住宿管理,各系负责留校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秩序

  (一)学生应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以任何名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二)为维护公寓正常秩序,保障清洁卫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散发传单、张贴海报、乱涂乱画;

  (三)爱护花草树木,人人有责。学生应爱护住宿区周围的一草一木,共同营造美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生在公寓内要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规范,不得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禁止踢球、溜滑板、旱冰或存放自行车;

  (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打麻将或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倡导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酗酒滋事;

  (七)学生应认真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按时作息,不得夜不归宿;

  (八)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男、女生不得进入对方宿舍;

  (九)为防止疾病传播,保持良好生活秩序,禁止在学生公寓内收养宠物;

  (十)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焚烧废纸杂物,严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十一)公寓是个大家庭,要靠大家来维护,学生应服从、支持、配合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的正常工作,尊敬工作人员,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师生携手共创和谐校园;

  (十二)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集会等非法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用电管理

  (一)按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享有定额的免费用电量,超出部分由学生个人承担,学生应自觉按时交纳超额电费;

  (二)严禁私自改动(电)线路或以其它方式偷电,私自拉线,私改墙体电源开关等;

  (三)严禁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热棒(杯)、电暖气等电热器具。

第六条 安全防范

(一)学生公寓按规定作息时间关门,关门后学生回学生公寓需出示相关证件并登记,晚归者按违纪处理;

(二)强化安全意识,创建节约型校园。学生离开宿舍前须关好水龙头、关好窗、锁好门、关闭或切断所有电器电源;

  (三)爱护学校公用财产,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撬门破锁。如需更换门锁应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公寓内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五)自觉加强自身修养,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不得在学生公寓内私藏、观看、传播、携带不健康或黄色内容的书刊、光盘及其它音像制品;

  (六)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学生公寓内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以及毒品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有害物品;

(七)携带物品出入学生公寓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经管理人员核查登记后方可出入。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扰乱和破坏学生公寓公共秩序者,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对于在学生公寓内以各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在学生公寓内散发传单、张贴海报、乱涂乱画,或在学生公寓内大声喧哗、打闹、高音量播放音响设备、踢球、溜滑板旱冰、私自停放自行车,或存放其它杂物,或在学生公寓内收养宠物,或拔打骚扰电话,或擅自搬入搬出学生公寓,或随意调换房间、床位及其它设施,或夜不归宿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于向窗外、楼道内乱倒脏水、乱扔杂物,或在学生公寓内私自燃放烟花爆竹,或在学生公寓内私自焚烧废纸与杂物,或在学生公寓内使用各种禁用器具,或在学生公寓内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罐等和储藏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在学生公寓内私藏、观看、传播、携带不健康或黄色内容的书刊、光盘及其它音像制品,或男、女生擅自进入异性寝室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三)对于在学生公寓内偷窃或协窃,或在学生公寓内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等危险器械以及毒品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有害物品,或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或违反用电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按学校规定进行赔偿处罚外,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私拉、乱(拉)接电线、网线或私改墙体电源开关,或私自拆卸电表或以其它方式偷电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二)对于在学生公寓内故意破坏楼顶天窗、阳台门窗,或破坏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或破坏消防器材等与学生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设施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对于有意妨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坚持不改者,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于在学生公寓内酗酒、寻衅闹事,或在学生公寓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在学生公寓内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对提供赌博场所、知情不报或知情而不加以阻止者;或在学生公寓内进行诈骗活动,或在学生公寓内参与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按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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