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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2020-11-26 08:57   审核人: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山医大汾院院字(2017166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以及《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创建优美、文明、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公寓秩序管理

  第一条 学生报到后,应当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公寓入住,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宿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到校外住宿。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费交纳。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向学校交纳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寓管理费。

  第三条 学生必须凭有关证件出入公寓,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询问。外来人员须凭本人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并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非住宿人员应当在晚十点前离开公寓。学生公寓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作息,不得无故夜不归宿。

  如因故夜不能归宿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在午休、就寝时间应当保持公寓区安静,晚上按时熄灯,在公寓区不得有如高声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物,对家具、门窗、玻璃、电器等设施,不得随意调换、拆装。如有丢失和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创建节能型校园,注意节水、节电。

第六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二章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

  第七条 坚持公寓值日制度。公寓内全体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值日生负责保持室内摆设整齐、地面清洁,做到窗明几净。全体成员应自觉维护公寓卫生。

  第八条 公寓内装饰物内容应健康向上,摆放井然有序。日用物品摆放应布局合理、清洁整齐,营造文明健康氛围。

  第九条 保持室内外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脏水,不乱倒垃圾,不乱涂乱画;不准在盥洗室倒剩饭菜;不准向窗外乱抛杂物。

第十条 不准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切实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寓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等电热器具,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公寓内外不准私自移动、拆装电器,乱接电源,有故障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由专职人员修理。擅自拆装者,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负责。

  第十三条 禁止打架斗殴,聚众赌博、酗酒等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要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离开寝室应当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五条 发生被盗案件,学生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案件侦破。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配、转借寝室钥匙。

第四章 学生在外住宿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外住宿。因特殊原因,学生个人确需在外自行解决住宿的,必须履行如下手续,方可在外住宿:

  (一)申请与报告

  在外住宿的学生,本人及家长须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在外住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经辅导员审查、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审核、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二)承诺与签约

  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必须承诺加强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承诺因在外住宿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在外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

  在外住宿学生须与所在系签署《学生在外住宿责任协议书》,并遵守《学生在外住宿责任协议书》中的各项规定。协议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对于履行了报告、承诺、审批等有关程序在外住宿的学生,取消其校内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助学贷款资格(具有特殊疾病的学生除外)。

  第十九条 凡未履行有关程序自行在外住宿的学生,取消其所有评优资格和校内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等资格,并根据《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经批准同意在外住宿的学生情况,由系统一向学生处及时备案,《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在外住宿责任协议书》由学校统一印制(附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退宿管理。学生毕业离校、休学、退学应当办理离校退宿手续,退宿手续按照学生公寓管理程序具体办理。手续办完后,应立即腾空床位,交还公寓公共物品,搬离公寓。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违纪事件的处理。依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校正式注册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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