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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2-11-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我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山西省的有关消防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消防工作在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全面遵守消防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条 消防工作是校园治安管理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搞好消防工作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领导的神圣职责,各级领导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坚决抓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是全院教职员工学习、工作、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预防和抢救火灾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全院教职员工及家属应积极宣传,认真完成。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消防工作在院“综合治理领导组”的领导下,实行(系、处)、科(室)分级负责制,使消防工作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人人有责任有义务的局面。

第五条 全院的消防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副院长积极协助。各系、处、科、室应设一名领导担任本部门的防火负责人。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全院各级领导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山西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把消防工作列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范围,做到“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消防安全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规范化。

第八条 重点部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组长由防火负责人选定并负责组织好义务消防员的业务学习,强化防火意识。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消防器材的设置,组织消防员学习业务,指导他们工作,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第三章 消防职责

第十条 学院综合治理领导组职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全校消防工作的领导,并签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2.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部署防火安全措施。

3.经常对全院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及时研究和督促整改火险隐患,不断改善防火条件。

4.严密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检查基层执行消防条例的情况,负责全院防火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模范执行防火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予以批评惩处。

第十一条 各系、处、科、室消防负责人职责:

1.组织实施上级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和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制度,明确义务消防员的职责,做到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组织防火安全,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解决不了的隐患要及时上报,求得尽快解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经常对本部门教职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5.发生火警及时向学院综合治理组报告,同时一面组织抢救,一面根据具体火情决定是否报警,需要报警时迅速报警,要维护好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防火守则

1.严格执行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本岗位防火责任制。自觉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对自己岗位使用的设备要坚持班前班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或报告,不准带着火险操作,不准违章操作。

3.每个教职员工均有权制止一切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对不听劝阻者要及时报告各级领导。

4.严禁在设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吸烟,严禁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消防器材设施是抢救火灾的重要器材,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任何人不准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6.全院教职员工都应做到“四懂四会”(懂本岗位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防火措施,懂灭火方法、懂自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

7.在全院教职员工中建立义务消防员制度。

任何同志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义务消防员,更不得不履行义务消防员职责。

第四章 防火制度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规和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2.科研试验、化验使用和零星存放的各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根据性能分类保管存放,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储存量,认真执行双人双锁保管,领用,销毁制度,严格按实用计划数量,随用随领,严禁超存和个人储存,更不准送给他人。

第十四条 用火用电制度

1.凡科研、教学、生产用电必须由电工按规定安装用电设备,严禁随意乱安电器设备,乱拉电线。

2.凡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的必须经科、室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人离必须断电,严禁生活使用电炉。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1.保卫处在院综合治理领导组的领导下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寒暑假前和有关部门对全校进行安全防火检查。

2.保卫处消防员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修,确保经常处于良好能用状态。

3.各处、科、室的防火负责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自己解决确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

4.义务消防员要经常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以消除火险隐患。

5.每个教职员工都要做到,随时检查自己的工作场所、责任范围,设备的防火安全状况,决不能带着火险工作,并教育子女不准玩火。

第十六条 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1.保卫处对发现的火险隐患要提出具体消除意见,认真记载,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迅速解决。对有火险隐患不重视、不积极消除的,要严肃查处。

2.各部门、各单位自己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积极组织力量及时消除。

3.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有临时性的补救措施,有条件时要下决心彻底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火警,火灾查处制度

1.任何人发现火警时都要迅速准确地报警,(保卫处电话:7235024 火警电话:119),报警时要讲清单位、地点、燃烧物质,同时要组织力量积极抢救,但要维护好救火秩序,保护好火灾现场。

2.任何人不准谎报火警,不准随意乱拨火警电话,如有违者要严肃处理。

3.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调查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

4.经过调查对与人民为敌的纵火犯要依法严惩。

第十八条 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1.各级领导都要重视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教职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2.义务消防员是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各级领导要保证这支队伍的组织建设,对他们进行防火安全业务知识的教育,使之成为召之既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

3.消防安全检查评比包括防火宣传教育,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教育和检查都要有文字记载。

第十九条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全院所需用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根据各部门情况统一配备。

2.配备给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门妥善保管,确定专人负责,防止丢失和损坏。

3.消防器材是灭火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挪用或搬动,无故挪用或搬动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消防工作评比奖惩制度

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对消防安全不重视,不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3、对违反消防条例、规章制度而造成火灾事故,或虽未造成火灾,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有严重后果的,依据《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试行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责任人,在一年内的各项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第二十一条 消防重点部门管理制度

1、我院的消防重点部门有图书馆、新教学主楼、旧教学主楼、计算机中心、配电室、水泵房、餐厅等,各重点部门的负责人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将各种防火制度张贴、悬挂到位,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消防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3、消防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熟练地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第五章 重点工作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消防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对各种电器设备、设施,及时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严格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遵守纪律,严格地执行岗位防火责任制度。

3、坚持每日检查。工作前要检查工作场所和设备等,有无火险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报告,工作后要将废纸杂物清扫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4、要有一定的消防灭火知识,人人能熟练掌握和使用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5、积极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敢于同违反消防制度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是我院消防工作法规,全院各部门及每个教职员工都要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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