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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10-19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省财政厅《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和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教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省外出差时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时,需提前向分管行政校领导报批,事先未报批的计财处将按照火车票价格折算报销。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文件精神,经批准省外出差乘坐飞机的,要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公司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三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费。

第十五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六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71号)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住宿和无有效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十九  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二十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  赴省内外参加的各类会议,报销时须附学校有关领导批示后的会议通知,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会议通知酌情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公杂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规定报销。

第二十  教师编写教材的差旅费实行总额封顶,执行学校编写教材的有关规定。在总额封顶的范围内按上述标准报销。

第二十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扶贫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在基层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特殊情况可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及学校有关决定执行。

第二十  经学校批准参加攻读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攻读学位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  参加短期培训、进修、业务学习的人员,10天以内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报销。超过10天的,交通费仅报销学习期间寒暑假往返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予报销。补助采用包干补助的方式,10天以上三个月以内,每天补助标准为学习所在地国家差旅住宿规定标准(不考虑旺季浮动因素)的15%;三个月以上者每天补助标准为学习所在地国家差旅住宿规定标准(不考虑旺季浮动因素)的10%。

特殊情况根据学校有关决定执行。

第二十  参加晋职、晋级、入学等考核考试,费用自理。

二十九  车队司机的住宿费按标准据实报销,出车补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出国人员按外事差旅费标准执行,因公临时出国根据学校临时出国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 由学校派车出差的,一律不报交通费用。原则上除伙食补助费外,不享受其他补助。

第三十  科研工作产生的费用从科研费中列支,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  住宿费、会务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章     

第三十  出差人员不准违反规定接受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把预算控制与财务

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事前有计划,事后有审核。差旅费总额控制、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部门差旅费。

第三十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制度。财会人员要严格审核。

第三十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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