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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3-21点击数: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意见

山医大汾院党字〔2021〕107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文件要求,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

职责,为国家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是导师岗位职责考核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校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研究生导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师德师风高尚。研究生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正确行使研究生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

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人才培养具体实践中。

第六条 业务素质精湛。研究生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和创新。熟悉国家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考试相关法律法规,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创新培养模式,具备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为研究生成长成才提供保障,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要求

第七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增强研究生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担当。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生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强化学术指导,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引导研究生在学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为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指导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社会实践、创新创业赛事等活动;主动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导师要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强化研究生的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研究生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生涯规划,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就业创业帮助;构建以学术研究为牵引,以修身养德为基础,教学相长、学术共进、和谐共荣的师生关系。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明确标准、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遴选,将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作为导师遴选的基本要求,重点审核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科研教学情况和研究生指导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研究生教育督导范畴,对履职不利或出现教学事故的导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限招、停招等处理。研究生导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暂停导师招生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导师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讲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道德伦理的内容,传播宗教邪教;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推优、推免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三)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求私利;

(四)不客观填写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鉴定意见或评审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或侵害到学生利益;

(五)导师本人或其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

(六)经常指使研究生承担导师个人或家庭的私人事务;

(七)突破道德底线,不自重自爱,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对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

(八)违反学校规定,让研究生承担不合理的相关费用或克扣研究生相关资助费用,情节严重的;

(九)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尽责,对研究生疏于管理而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意识形态问题、培养质量问题或引发社会不良舆论的;

(十)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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