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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21点击数: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山医大汾院党字〔2021〕10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晋教师[201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和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临时聘用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也需进行师德考核并建立师德档案。

第四条 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促进教师发展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的师德考核工作在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师德考核工作,研究解决师德师风建设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学校师德考核工作。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师德考核、评估、奖惩的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六条 各系部党政负责人担任本部门师德建设小组组长,在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师德考核和师德档案建立工作,确保应建必建,不漏一人。各系部师德建设小组确定本部门教职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结果。

第七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师德考核工作,引导广大教职工充分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考评,全面客观、公平公开地评价教职工师德表现。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师德考核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与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统筹安排,结合进行。由各部门师德建设小组负责组织考核,作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考核程序为教师自评、综合评议、结果反馈、结果公示、学校批准。

(一)教师自评。教师个人填写《山西省高校教师师德档案》,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并对照个人事项报告自己一学年来在师德方面的现实表现。

(二)综合评议。各部门根据教师个人自评情况,结合师德考核工作要求对教师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被考核人等次。各部门在遵循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原则和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考核内容。专任教师的考核情况需经教务处、科技中心审核;辅导员的考核情况需经学工部(处)、科技中心审核。

(三)结果反馈。由各部门向参加考核的每位教师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要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结果公示。各部门将教师师德考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事实、理由和讲明材料。逾期申请复核的,学校不予受理。经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复核的考核结果具有终局性,被考核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五)学校批准。党委教师工作部对各部门上报的考核结果复核,并提交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记入《山西省高校教师师德档案》,教师本人签字确认意见。

第九条 教师师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师德承诺书和师德考核记录,每学年填报一次。其中:个人基本信息和师德承诺书由教师本人填写。师德考核记录中:学年度个人师德总结、学年度个人事项报告、学年度师德方面所获奖励由教师本人填写,由所在部门考核;师德考核等次由各部门提出,师德考核结果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审定。

第四章 考核等次

第十条 师德考核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依据。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言行;

(三)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出现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行为的;

(五)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以陈旧的教学内容和过时的教学方法敷衍学生、拒绝学生合理要求;

(六)有损害高校教师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向学生推销各类与自身个人利益相关的书刊、复习资料,在考试、学生推优、奖助学金评定、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利用学校资源、学术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

(八)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九)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档案,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评优奖励、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2020年起,山西省教育系统组织开展的各类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评模表彰、导师遴选、出国深造等均需提交师德档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中要专题对师德表现和考核情况予以表述。师德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山医大汾院院字[2015]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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