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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9-04-04 作者:shenji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学院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室依法对学院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审计室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招标采购、验收、核算、产权登记以及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盘点、维修、报废或出租等管理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审计室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七条固定资产增加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实施招标采购;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八条固定资产减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额计提是否正确、合法;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条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审计室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当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二条审计室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室在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及部门进行审计时,应要求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设施和系统的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并留有数据接口。
第十四条审计室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不应当影响和损害被审计单位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运行,对于所取得的文档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遵守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数据使用、管理的规定,并履行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审计,审计时应当按照《山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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