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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27点击数: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师德建设

先进集体、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山医大汾院党字〔2021〕109 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坚持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激励广大教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学校决定对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师德榜样人物进行评选表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师德评价,注重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中的育人主导作用。

第三条 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的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我校各单位基层组织,包括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科室等,以及完成学校或单位部署安排工作任务、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群体;师德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在岗教师;师德标兵的评选范围为在第一线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五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第五条 师德建设先进集体每次评选不超过3个,师德标兵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师德先进个人每次评选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师德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发生。

(二)高度重视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师德建设规划和长效机制健全。

(三)教职工严格执行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普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受到学生、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四)单位领导班子团结和谐,凝聚力强,工作勤奋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廉洁奉公,群众威信高;在师德建设方面言传身教、率先垂范,在单位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积极开展师德建设活动,响应学校组织的各项师德师风建设宣传活动,近三年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六)把师德建设作为工作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教师师德考核档案,严格落实师德年度考核和师德建设“一票否决制”

(七)近三年内申报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评:

1.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的

2.在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3.因工作失误,在学校产生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4.所在单位或单位教职工受到学校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5.教职工有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七条红线”“六条禁令”的行为,存在被媒体曝光的师德失范现象。

第七条 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始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一)遵纪守法,依法从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牢固树立献身教育的职业理想,具有强烈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二)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积极承担并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在教学过程中做到“六认真”,即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备课,认真组织教学,认真批改作业,认真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实训等,认真辅导答疑,认真评阅试卷,教学效果突出。

(三)教书育人,爱护学生。言传身教,立德树人,以德育人。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人、热心人、引路人。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在培养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学生满意度高。

(四)学为人师,严谨治学。主动更新教育教学理念,积极探索先进教学手段和方法,提升业务素质。弘扬科学精神,坚持追求真理,崇尚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遵守学术纪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善于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到教学实践中,以科研反哺教学,学术声望高。

(五)为人师表,行为世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知荣明耻,公道正派,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注重师表风范,言行雅正,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关心集体,爱护学校声誉,自觉维护高校教师良好的师德风范和社会形象,示范作用强。

第八条 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一)符合师德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二)连续教龄在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近五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

(四)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在学术方面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在学生中具有良好的学术声望,近五年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五)以“四有”好老师为标准,日常能做到以德立学、以德立身、以德施教,在立德树人方面有典型的模范事迹,受到师生的广泛赞誉。

第九条 对做出如下突出贡献之一者,应优先予以推荐:

(一)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党委和地方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近三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省部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荣誉称号或重要成果的。

)长期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一线工作,对学校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的,有较高群众威信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评选推荐工作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及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推荐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推荐工作小组要严格标准,候选集体和候选人必须满足评选基本条件,并在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相关部门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部门将推荐材料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推荐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师德建设委员会、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评选委员会,对候选集体和候选人进行评选,确定推荐的入选名单。对于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候选集体和候选人,取消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入选集体或个人的简要事迹和主要成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确定获奖集体和人员名单。

第五章 奖励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和予以表彰,颁发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奖牌,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在教师节期间召开表彰大会,对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同时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在评优、职称、职务晋升和聘任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学校向上级推荐的国家级、省级师德建设先进集体和师德先进个人(标兵)从校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中遴选产生。

第十八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一)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三)在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在学校产生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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