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医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院(系、部)、各处(室)、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山西医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予以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医药学院
2025年11月14日
山西医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学生劳动意识、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为前提。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要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机结合,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接受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计财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计财处、各二级院(系、部)相关负责人及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兼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二级院(系、部)成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党总支书记任组长。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勤工助学管理委员会学生组织,协助组织、管理和监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施行申请审批制。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8小时,每月不超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属于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不允许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应与学生社团、学生文艺团体、体育团体等的正常活动和训练及志愿者服务活动区别开来,此类活动不纳入勤工助学范畴。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应在统筹计算工作量基础上,科学核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固定岗位设置申请原则上每年3月份、9月份各统一受理一次;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于用工前5个工作日受理。以上岗位设置申请均须用工部门提交《山西医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原则上应按照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统一发布招聘通知、组织招聘、用工部门先面试后录用的程序。
严禁先使用后申请或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程序即用工的行为;未经学校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报酬由聘用部门支付,学校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用工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及工作台账;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以及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校-二级院(系、部)两级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工作不负责任、疏忽职责或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酌情扣发其工资报酬,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对于疏于管理、弄虚作假、不能据实核算工作量的用工部门,予以全校通报同时核减勤工助学岗位,直至取消全部岗位。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
1.优先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选聘;同等条件下,有岗位专长者优先考虑;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受聘当学期及前一学期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5.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6.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
1.获取岗位信息。关注学校官网、学工平台、微信公众号或校内班级发布的勤工助学通知;
2.提交申请。线上申请:学生登录学工系统程序,按照操作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线下申请:学生主动申请并填写《山西医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3.审核与面试。辅导员及各二级院(系、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学生资格。用工部门根据岗位需求组织面试,考查工作能力、沟通能力和岗位匹配度;
4.录用与报备。学生和用工部门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录用结果;用工部门将录用结果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上岗与考核。学生持派遣单按约定时间上岗,用工部门安排岗前培训;工作期间,用工部门定期考核学生工作表现,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留岗。
第五章 薪酬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学校的校内营利性单位(校内营利性机构不包含经批准在校内为学生提供生活保障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含经批准在校内为学生提供生活保障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确定根据勤工助学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复杂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每人每周不超8小时,每月不超40小时,每小时按15元人民币计酬,最高不超600元/月.人。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据实计酬,原则上每月总酬金不得超校内固定岗位报酬。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每月初,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勤工助学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工作复杂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后核定的用工酬金标准,报送上月本部门核定的《山西医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补贴发放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相关领导签字后报学校计财处。劳动报酬由计财处直接发放至勤工助学学生的银行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含经批准在校内为学生提供生活保障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薪酬标准按照不低于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中心和学生个人协商确定,并签署聘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审核、备案的校外用工、勤工俭学情况,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针对此类情况,各二级院(系、部)要在强化学生外出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同时,要底数清,要建立必要的内控制度及动态管理台账,严防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各方均须遵守上级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不得要求学生从事超出能力范围的工作。
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校授权。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做到“自尊、自重、自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学校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山医大汾院院字〔2019〕145号)》《关于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山医大汾院院字〔2017〕179号)》《关于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山医大汾院院字〔2017〕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西医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派遣及接收单
2.山西医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用工部门用)
3.山西医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学生用)
4.山西医药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管理月度考核表
5.山西医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管理考核表
6.山西医药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附件1
山西医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派遣及接收单
部门
经审核, 院(系、部)学生 等 名同学(具体名单详见后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现派遣至你部门 岗位承担勤工助学工作。工作开始时间为 年 月 日,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因违反《山西医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工作部(处)
日期:
我们同意上述安排,并承诺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并服从用工部门负责老师的安排与指导。
学生签字:
日期:
----------------------------------------------------------
学生工作部(处):
我部门同意接收 等 同学在我部门进行勤工助学,并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相关指导。
用工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章):
日期:
附件2
山西医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用工部门用)
设岗单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设岗 位依据 | |||||
开设岗位个数及工作内容 | |||||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岗位具 体要求 | |||||
用人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处审批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 小组意见 | 年 月 日 | ||||
姓名 | 性别 | 照片 | ||
民族 | 院(系、部) | |||
政治面貌 | 班级 | |||
学号 | ||||
是否经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 联系电话 | |||
意向部门 及岗位 | 家庭所在地 | |||
学习成绩情况 | 优秀 □ 良好 □ 及格 □ | |||
勤工助学经历 | 工作时间 | 工作部门 | ||
本人建行卡卡号 | ||||
本人特长 | ||||
在校期间 获奖情况 (需填写获奖名称、时间、金额) | 需填写获奖名称、时间、金额 | |||
在校期间 获资助情况 (需填写贷款时间、金额或助学金名称、时间、金额) | 需填写贷款时间、金额或助学金名称、时间、金额 | |||
辅导员意见 |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用工单位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山西医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学生用)
附件4
山西医药学院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管理月度考核表
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姓 名 | 系 部 | 班 级 | |||||||||
工作部门 | 学 号 | 联系电话 | |||||||||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晚上 |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晚上 |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晚上 |
1 | 11 | 21 | |||||||||
2 | 12 | 22 | |||||||||
3 | 13 | 23 | |||||||||
4 | 14 | 24 | |||||||||
5 | 15 | 25 | |||||||||
6 | 16 | 26 | |||||||||
7 | 17 | 27 | |||||||||
8 | 18 | 28 | |||||||||
9 | 19 | 29 | |||||||||
10 | 20 | 30 | |||||||||
31 | |||||||||||
工作总时长 | |||||||||||
工作单位 考核意见 | 考勤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
学生处 考核意见 | 同意按照15元/小时的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补助 元至该学生个人银行卡。 劳务补助发放经办人: | ||||||||||
请在日期内注明工作时间。
附件5
山西医药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管理考核表
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姓 名 | 系 部 | 班 级 | |||
工作部门 | 学 号 | 联系电话 | |||
工作内容 | |||||
工作日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工作总时长 | |||||
工作单位 考核意见 | 考勤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 ||||
学生处 考核意见 | 同意按照15元/小时的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补助 元至该学生个人银行卡。 劳务补助发放经办人: | ||||
附件6
山西医药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甲方(学校):山西医药学院 | ||
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乙方(用人单位):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丙方(学生): | ||
院(系、部): | 班级: | 学号: |
身份证号: | 手机: | 电话: |
为规范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明确山西医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和学生(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山西医药学院印发的《山西医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本协议仅适用于山西医药学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学生签订勤工助学活动协议。
二、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乙方的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勤工助学岗位和相关工作条件、环境以及所提供报酬等;
3、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丙方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监督。
三、甲方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丙方情况,无偿做好推荐工作;
2、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面试及培训工作,并尽力提供相应帮助;
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因丙方过失导致对乙方的损害;
4、甲方应协助丙方处理好对乙方的投诉。
四、甲方在履行上述列举的多项职责时并无过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使丙方受到损害,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1、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2、丙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情或者难以知情的;
3、丙方自杀、自伤的;
4、乙方和丙方实施三方约定的勤工助学内容以外其他活动的;
5、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丙方的情况;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做好面试及培训工作;
3、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在工作中遵守乙方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丙方的要求及使用意图;
①乙方确定丙方的工作内容或任务为:
②工作时间为:
③工作报酬为:
④报酬发放时间为:
⑤报酬发放方式为:
2、乙方应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保证丙方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3、乙方应在约定报酬发放时间内向丙方如数支付丙方劳动应得的报酬;
4、乙方应在勤工助学结束后应丙方的要求,向丙方开具工作证明。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1、没有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导致损害的;
2、丙方在工作中生病或者发生伤害事故,乙方没有及时告知学校,或者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损害加重的;
3、乙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丙方遭受损害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给丙方,导致丙方利益损害的。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为若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丙方损害,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2、丙方自杀、自伤的。
九、丙方权利:
1、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勤工助学信息并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2、丙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作意图、工作纪律等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信息;
3、丙方有权按时获取协议约定的工作报酬;
4、拒绝交付乙方要求的押金或其他预付费用。
十、丙方义务:
1、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在甲方的指导下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2、丙方应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3、丙方不得擅自终止工作,确实需要终止的,应当给出适当的理由并提前与甲方和乙方协商。
十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应当承担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乙方从事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导致乙方、丙方一方或者乙丙双方损害发生的;
2、丙方个人不当行为导致乙方损害发生的;
3、丙方未与甲方和乙方协商擅自终止工作,导致乙方受损失的;
4、丙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未告知甲方和乙方导致乙方损害发生的。
十二、丙方在乙方单位工作,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乙、丙两方中有一方要求,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合同内容不得与本协议内容相抵触。
十三、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终止协议,须征得其他各方同意。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有效期自 至 ;签约地:山西医药学院。
十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
日期: 日期: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