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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11-19阅读数:

山西医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医药院〔2025〕48号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业务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在消防安全领导组领导下,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管理体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学消防安全领导组组长,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消防安全的领导是学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具体责任人),是学消防安全领导组常务副组长,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单位,是学消防安全领导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全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对义务消防员及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组织工作

)监督校内在建工程、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组织督促落实。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标志和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管理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管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演练;

(八)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和备案;

(十)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实训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校内主办的文艺、体育等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

(四)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本单位消防档案;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八)协助学校保卫处、应急管理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所属各科室要设有防火安全员,其职责:

(一)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十四条  个人消防职责

(一)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做好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消防安全防范和安全自查;

(二)按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消防演练,掌握相应的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技能;

(三)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在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和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安全疏散;不得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内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

(二)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管理区域内发现消防设施丢失、损坏的,及时上报保卫处补充、维修;

(四)禁止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  供电、供气企业应当加强用电、用气管理,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线路、管路等定期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设施、线路、管路;定期开展用电、用气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用电、用气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用电、用气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  消防维保检测企业职责

(一)定期巡查维护消防设施:负责定期巡查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及正压送风系统、应急疏散系统、消防供水泵组系统、消防电话及消防广播系统、消防水池及水箱、消防室外管网系统、消防物联网系统等,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检测消防设备功能:负责定期对消防设备系统进行功能检测,包括消防报警线路、消防联动线路及各线路、管路、接口的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压力、重量、有效期等,必要时做喷射试验,及时清洁、整修和更换消防设备,确保其在发生消防事故时能够及时启动并发挥作用。

(三)故障排除与维修:当发现消防设备故障时及时进行排除和维修,确保设备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四)提供建议与改进:负责提供消防设备维保方面的建议与改进意见,以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

(五)保持维保记录:保持维保记录的完整性,包括巡查、检测、维护、排除故障等方面的记录,以备查验和追溯。

第十  校内各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常态化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校园内家属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家属区业主委员会和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规定组织实施。

二十一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学校与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与所属科室每年要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校内服务企业,由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饮店)、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浴室、文体中心、职工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

(三)车库、车棚、充电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校史馆、人体生命馆、档案室;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使用、储存场所;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和承担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学校保密安全重点防范区域;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三  在学内举办文艺演出、学术交流、体育运动会、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二十四  保卫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聘请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等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当保障管辖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十五  在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保卫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进校后要与学签订工地防火责任书,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竣工图纸、消防竣工验收资料、消防设备明细情况、有关文件等在报学校档案室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外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和人员居住。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公寓食堂、超市、学楼、实验文体中心、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宿舍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24小时进行消防监控;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严守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当班期间对消防监控运行设备每日例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引起的报警,要迅速到达实地查看,做好系统当日的火警、保障、误报、漏报和值班情况的记录。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用。

校园内消防通道路面禁停任何车辆,禁止堆放任何物品。违者由保卫处通知相关部门将车拖走(拖车费用自理),将物品清除,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校二级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授权管理单位在校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出租房屋等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学校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采取必要防火隔离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实验室或实验项目安全责任人,须对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发生火灾时,学及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要向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事故单位和保卫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及其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类消防审批文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志愿消防员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查和维保记录、火灾隐患及整改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灭火器档案等内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永久保存。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条  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消防设施和器材检测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应聘请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存档备查。

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四十二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四十三  消防安全检查标准

(一) 消防管理检查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组织机构健全,建立志愿消防员队伍并在保卫备案;各项消防制度健全完善,各级消防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每个环节;重点单位(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重点部位日常巡查到位,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完备;消防安全日常检查记录、隐患台账全面准确;建筑物或场所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等。

(二)消防安全控制设施

1.消防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能正常运行;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

3.消防控制室有交接班、值班、设备运行、巡查、故障检查等记录。

(三)应急照明

应急灯能正常工作,无破损现象(应急灯上有测试按钮,按下后应急灯亮起表示正常或切断电源查看)。

(四)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

1.消防疏散通道无杂物堆放,安全疏散出口能第一时间打开,无上锁现象;

2.消防车通道正常通行;

3. 疏散指示标志数量、类型和安装高度符合规定要求;疏散指示标志能正常工作,无破损现象;

4.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消防栓系统

1.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栓口、阀门等配件完好,消火栓阀门有水且压力正常;

2.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无被埋压、圈占、遮挡现象,阀门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消防车停靠使用方便;

3.消火栓泵、喷淋泵能正常工作;

4.消防水箱储水量能达到规定水位;

5.消防管网无老化、漏水现象。

(六)灭火器

1.灭火器选型正确,配备数量满足消防要求;

2.灭火器无过期使用现象(以瓶身标签维修为准,1年内有效);

3.灭火器压力表(二氧化碳灭火器无压力表)符合要求(指针在绿色区域为压力正常,红色区域为没有压力,黄色为压力过高);

4.灭火器喷管和把手处保险销无损坏现象。

(七)易燃易爆物品

1.无违反规定存放或使用酒精、汽油、煤油、柴油、油漆、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2.易燃易爆物品由专人采购、专人保管,存放、使用、销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八)电气线路

1.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在每层楼板处是否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是否采用防火门;竖向管井无堆放杂物情况。

2.电线、电缆等设施无陈旧老化现象;无私拉乱接电线、电源插座无连接有多个电器现象;

3.无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

4.人员离开能及时关闭电源。

(九)动用明火

1.使用电焊、气焊等进行明火作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不存在于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2.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3.不存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存在焚烧垃圾、杂草、树叶的现象;

4.出租房屋或商铺不存在使用煤炉、炭火等明火取暖、做饭现象;公共排油烟管道定期检查记录,并采取防火措施;

5.不存在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燃气灶具胶管无老化或破损现象

四十四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

(一)消防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学科研活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存在一般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消除的消防安全隐患,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将解决方案报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学校二级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和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三)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报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报送保卫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十六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四十七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利用校园网、广播、电视台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学校二级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员、志愿消防队人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五十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五十一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五十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五十三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五十四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五十五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五十六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章 

五十七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绩效考核,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八 学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等情形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五十  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其他驻校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六十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六十一本规定由学消防安全领导组负责监督执行,保卫处负责解释。

六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