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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公文处理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26

     

    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行行政措施,请示问题,指导,布置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一、公文种类

    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决议,意见,规定,函,会议纪要等,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和人员

    2、“公告”适用于向院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3、“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4、“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聘用人员。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请示、批准。

    8、“决议”适用于公布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9、“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0、“规定”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定。

    11、“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12、“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公文的行文程序

    1、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草拟;凡内容属各部门的文件,由本部门负责草拟;内容涉及几个部门时,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拟稿会签。

    2、凡发布决定、规章和通知、任免、聘用人员,下达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或涉及面较广的具体工作的文件,向省教育厅及其处(室)请示、报告等文件,一律先送交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由拟稿部门送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

    部门属于联系工作,通知事项等一般性内容的文件,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决定和批示重要政策性问题的报告等文件,则由主要领导签发。

    3、凡不符合公文行文程序和规范的,办公室有权拒绝办理,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院领导不签发。

    三、公文的行文要求

    1、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2、起草公文必须用专用“发文稿纸”,签发文件须用学院统一发文卡。文稿必须用钢笔、毛笔或中性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修改后的公文因定迹不清应重新誊清,但修改稿必须留用一并归档。

      3、公文标题。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一般省略。公文标题必须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4、公文必须反映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练,引文准确,计量单位、标点符号使用正确,篇幅简短,一事一文。

    5、上报的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

    6、公文要注明拟稿人姓名和起草日期,并经本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需会签的公文,应有会签部门负责人签字。

    7、公文的主送机关应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顶格并加冒号。有的公文如决定、会议纪要等,也可将主送机关写于正文之后。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报另一上级机关,可以抄报。

    8、抄报(送)机关。公文应抄送与公文内容有关的机关。抄上级机关的标明“抄报”;抄平行,下级机关的标明“抄送”。

    9、公文如有附件,应写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10、发文机关署名。党的机关公文要求署名,署名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行政公文一般不署名。

    11、成文时间一般以领导人(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重要公文,以会议通过日期为准。

    12、公文应标注主题词。主题词要反映公文的主要内容和文种,数量一般三到五个,不超过七个。

    13、公文应注明印制部门、份数和印发日期。

    四、公文的印刷和发文

    1、凡经院领导签发、同意打印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送文印室打印,文印室负责经学院统一编号文件的打印、装订工作。

    2、凡属学院综合性文件,由学院办公室校对、用印、装订和分发;凡内容属各部门的公文,由拟稿部门校对,装订,文稿正式付印前须经办公室审核把关,用印、分发由办公室负责;凡未经学院办公室统一编号的文件和各部门的有关资料,由部门负责校对、装订、分发。

    3、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标准(210mm*297mm)左侧装订。

    4、公文一律从左到右横排。公文大标题一般用二号宋体字,小标题用三号宋体(黑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

    5、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印章,印章盖在成文时间上,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

    五、批文、传阅

    1、收到上级或驻地政府公文后,办公室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传阅意见,送有关领导阅示,根据领导批示的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

    2、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接到或捎转的公文,须及时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依据程序处理。如部门需留存的文件,可予以复制,原件留办公室。

    3、传递文件采用单线联系办法。办公室专人直接与有关领导或部门进行交接手续,领导之间、各部门之间不得互相转传文件。

    4、领导审批文件须有明确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公文,批阅时应明确主办、协办部门。

    5、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传阅,借阅公文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各部门不得私自存文。

    6、公文应首先明确划分密级,在传递,承办过程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六、公文的承办和催办

    1、承办部门接到办公室的批文后,应及时认真办理,并在文件处理结果一栏内填写处理结果或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合办的公文,由主办部门主动商办,不得互相推诿,延误。

    2、办公室和各部门应建立公文催办制度,及时检查公文处理情况。

    七、公文的存档

    1、凡经办公室统一编号的文件在装订,盖章后,一式四份连同原件送办公室存档;未经办公室统一编号的文件和各部门的资料,由部门自己保存,年终移交综合档案室存档。

    2、综合档案室要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文件的归档、立卷工作。

    八、加强通告、通知的管理

    1、凡属涉及全院教职工的通知、通告,在张贴前须经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2、各部门属于业务工作的通知,在公告前应告知办公室,并在本部门备案;学生会及学生社团发布的通知、通告应经团委或学生处审查并备案。

    3、通告、通知应字迹清楚,书写规范,整洁大方。

    九、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医大汾院院字(199831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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