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学院

学生工作(部)处

 

 

 

      

 

     

 

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山西医科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由本人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西医科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必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山西医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校分管副校长、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学校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申诉人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集人一般由学校相应分管负责人担当。负责:

    (一)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的时问、地点;

    (二)主持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关会议;

    (三)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四)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查结论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1、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付相关职能部门复议决定;2、申诉处理意见要对留校察看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付相关职能部门复议,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决定;3、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付教务处或相关学院、系复议,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4、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交付相关职能部门复议,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交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十八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对受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暂缓办理离校手续。申诉处理委员会一旦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并送交申诉人,申诉人应立即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不得再次缓办。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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