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3—2024学年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标注“★”为核心指标。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接受院团委和省学联的双重指导。
第二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中。
第三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学生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并及时反馈学校,搭建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畅通桥梁和坚韧纽带;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帮助同学完善知识结构、培养社会责任、提高实践能力;
(四)发展和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及外校各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友好合作;
(五)健全组织体系,优化运行机制,强化学生干部的宗旨意识、表率作用和严实作风,积极主动稳步推进改革有序进行。
第四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五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法则,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全日制在读中国籍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二)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遵守本章程和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生会决议。
(三)维护学生会的名誉和利益,积极参加并完成学生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九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学校党委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经团总支推荐、系(部)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系部、年级、主要学生组织及社团。其中非校、系(部)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代表应为正式注册的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学生代表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具备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诚信守法;
(三)学生代表应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专业成绩良好,综合表现优秀;
(四)学生代表应热心学生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同广大青年学生保持密切联系,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影响力。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三)制订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五)参与同学关切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评价工作,认真听取学生利益诉求。
第十六条 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省学联备案。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职权,决定学校学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主要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各系部学生会主席、主要学生社团负责人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热爱学生会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强烈的责任心,能够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二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五章 主席团及其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一般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探索实施主席团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按照扁平化方式改革职能部门设置,减少管理层次,提升管理效能。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8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当由系(部)团组织推荐,经系(部)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部门和院团委联合审查,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系(部)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系(部)团组织推荐,经学生工作部门和院团委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法依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二) 依据本章程制定学生会各项工作办法。
(三)提出各工作部门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提出学生会内设部门负责人人选。
(五)研究部署和推进学生会重要事项及各项工作。
(六)做好学校党委、团委和上级学联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院团委推荐,本会聘任院团委一名专职教师为秘书长,对本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秘书长可根据本章程和实际情况建议召开相关会议,出席有关会议,帮助学生会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或做出重要工作决策。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学校志愿服务管理规定和实际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系(部)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系(部)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接受校学生会和系(部)团委(团总支)的双重指导。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校-系(部)-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系(部)两级学生会的工作联动;系(部)学生会可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同学力量、善于在班级工作和社团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具有学校特色、同学喜闻乐见的活动。
第三十条 系(部)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系(部)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三十一条 系(部)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可参考校学生会的部门设置,视本系(部)学生工作需要决定。工作人员总数一般为20至30人左右,最多不超过4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二条 系(部)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系(部)团组织同意,由系(部)党组织确定。主席团由系(部)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级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系(部)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建立完善校级学生会对系(部)学生会的考核机制,公开考核结果并予以择优表彰。
第七章 学生骨干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为学生骨干。
第三十五条 学生骨干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合格,理想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无必修课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六条 注重加大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吸引和凝聚。
依托校系(部)两级青马培养工程,健全学生干部培训体系,建设完善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学生骨干的领导力和履职能力。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关心学生干部成长。对于同学满意、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在推优入党、评奖评优、研究生支教团选拔、实习就业、综合测评加分时予以倾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生会骨干退出机制。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的学生干部,应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会旗、会徽
第三十八条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会旗、会徽含义:
(一)会旗、会徽用圆形呈现,整体为蓝色,与校徽一脉相承,象征着医学的认真、严谨;寓意学生会以学校为基础,以全校师生为依托开展工作,以“凝聚、服务、发声”为原则,甘于奉献、勇于担当。
(二)会旗、会徽中追逐星星的“人”形图案代表广大优秀青年,星星代表指引前进方向的中国共青团,白色纽带代表全心全意为学校与师生搭建桥梁的学生会;蛇杖代表白衣天使对生命的关爱,“仁术爱仁、精益求精”正是学校大力发展医学教育,全面培养专业医护人员的宗旨所在。
(三)主体图案周围用嫩芽环绕,象征着青年的朝气与活力;“1923”字样点明了学校的创办时间,与中心图案构成了完整的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会旗会徽。
第九章 退会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会成员正常退会截止时间为从完成全部学业之前,其余时间可自愿退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一切成员均享有在遵守原则和程序下,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所有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成员都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形成书面申请,并须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辞职或退出,辞职申请需进入学生会人员档案。
第四十三条 辞职规定:
(一)学生会主席团、委员会成员辞职,须由本人向校团委书记递交书面辞呈,经校团委审查批准和学生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方可离任。
(二)部长级成员辞职,须向分管主席递交书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辞职,办公室需及时调整学生干部信息表。
第四十四条 成员拒绝提交辞职申请,又不履行部长级职责的,依据《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章程》有关要求,予以免职。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应当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
(一)不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规定,不坚决执行组织的基本决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妄议组织决议,散播不实言论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在工作中有关项不如实上报其空陷隐瞒不报的:
(四)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负责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五)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工作不作为、慵懒散漫,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品行不端,违反校规校纪、违背道德标准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六条 成员辞职或退出后,应注意保护学生会隐私,不得泄露任何信息。成员中途退出者,如对学生会无特殊贡献,取消学生加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学生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本章程执行。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当由系(部)团组织推荐,经系(部)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部门和院团委联合审查,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系(部)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主席团成员在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院(系)学生会、团组织推荐,院(系)党组织同意,经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联合审查,并报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复后正式确定。经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由5人组成,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低于20%,即候选人6名,差额1名。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含召开时间:2024年6月21日-22日
地点: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术报告厅
代表数量:118
主要议程:
1.学院党委、省学联领导讲话;
2.审议通过《第四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案)》;
4.选举产生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第四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5.选举产生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第四届学生会主席团。
宣传报道链接:学代会|我校召开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
现场照片:
八、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
代表的名额、分配、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代表的名额
根据《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拟产生代表118人,按各系(部)学生数的比例产生代表。
二、代表的分配
第四次学代会各级学生会代表名额分配如下: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相关规定,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各系(部)学生人数的1%,本次学代会共设置6个选举单位。其中是校、系(部)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各系(部)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系(部)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填写代表登记表(详见附件2)后上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三、代表的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2.组织纪律观念强,专业思想牢固,学习勤奋,成绩良好;具有为广大青年学生服务的愿望和能力,在青年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关心学校事业改革与发展,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够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学生代表职责;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师生服务,能积极主动并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5.热爱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学生的拥护和信任;
6.思想上进,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四、代表的产生
1.按系(部)设立代表团,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代表,各班级可以根据10%(四舍五入)比例推荐或选举本班代表,班级代表要求符合以上条件民主选举产生;
2.各大班班长、团总支和学生党员(包括正式和预备)为本次大会当然代表,当然代表在该比例之外;
3.各班级选举代表应该注意党员、团员、民族、男女等方面的比例,力求使本班代表具有真正的广泛代表性;
4.凡是没有当选代表的系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都为大会列席人员,必须参加本次大会;
5.只有正式代表和当然代表具有选举权;
6.各系(部)务必将代表登记表(详见附件1)、代表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5月21日前交至校学生会办公室。上交代表名单时注明代表的班级、姓名、民族、性别、政治面貌、职务。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加强校学生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特制定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制度。
一、述职评议的考核对象及方式
述职评议的对象是院学生会全体工作人员,采取每学期末向评议会进行述职的方式进行,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工作部门负责人与校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分别向各自评议会述职。根据考核结果,对述职评议对象工作情况形成综合意见,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做出整体评价。
二、述职评议的评议会成员组成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评议会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团委指导老师参与。其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选取评议代表时应兼顾各同学年级、专业、性别。
(二)校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
评议会成员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三、述职评议的考核内容
(一)政治态度(占比30%)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良好,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活动。
(二)道德品行(占比20%)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好的品德素质,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习情况(占比10%)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需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工作成效(占比30%)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扎根同学、勤于交流、求真务实,主动承担工作,反对形式主义、抵制弄虚作假。主要考核被考核人员在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获得与工作内容相关的表彰和奖励等。
(五)纪律作风(占比10%)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院规院纪和学术规范,带头学习上级有关规定及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自觉维护。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 等问题。
四、考核结果评定
第七条 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数量应控制在参与人数的30%以内。基本标准分别是:
(一)优秀: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能够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和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学习成绩优异;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合格: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政治纪律,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良好;学习成绩优异;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三)基本合格:政治态度、学习成绩与工作成效尚可能基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品行端正,无不良作风。
(四)不合格:政治态度与工作成效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等。
五、相关要求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应将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内容形成文字报告,并于述职评议后交至学院团委备案。校学生会秘书部应校学生会其他工作人员述职评议结果进行公示。
(二)校学生会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六、其他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