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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04-04 作者:shenji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5120号),以及国家、省和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室依法对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管理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完善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院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范围:
(一)各种按计划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二)国内外合作单位委托研究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三)学院划拨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四)学院划拨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情况;
(五)学院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管理情况;
(六)其他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管理情况。
  第四条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健全、适当和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遵循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学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五)需要学院配套资金的项目是否配套;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七)科研项目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八)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在实施审计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科研经费决算实施审签;
(二)对具体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整体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审计;
(四)对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其他审计
第六条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大于5万元的科研项目均应列入审计工作计划。课题(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和科技中心应积极配合,并按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科研项目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八条审计人员可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信函、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课题(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学院的课程建设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课改项目经费等,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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