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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学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完善学院人员聘用制,切实加强聘任管理,正确考察评价我院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学院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晋人字[2004]102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2.坚持德、能、勤、绩等全面考核,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的原则; 3.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尽量科学量化的原则; 4.坚持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基础的原则; 5.坚持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通过相应聘任(任命)程序受聘(任)上岗的全院教职工。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 考核内容 以岗位职责和考核量化标准为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 能:主要考核专业知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以及开拓创新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出勤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工作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 考核等次确定 1.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各部门根据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量化标准进行考核打分。 2.教学业务部门确定为优秀的人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部门或合并成立的考核小组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行政后勤部门确定为优秀的人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部门或合并成立的考核小组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0%。对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一定要注意其示范性和代表性,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其余等次不设定具体比例数,但各等次的确定要严格执行岗位的考核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提升考核等次。 3.考核工作原则上按级别分类进行。结合部门情况按级别分类进行确有困难或不平衡情况的可由部门或合并成立的考核小组综合分析掌握。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 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有公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者; (2) 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恶劣者; (3) 违背职业道德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4) 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者; (5)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影响正常工作者; (6) 不服从组织安排,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出现较大教学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 (7) 擅离职守,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校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 (8) 违反国家及学院有关政策、规定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和责任事故者; (9) 接受党内警告以上处分期间,或接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期间。 (10) 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5.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 旷课满六学时以上者; (2) 经常迟到、早退者; (3) 班级或学生代表因代课效果不佳要求更换老师连续两个学期仍无改进者; (4) 教学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者; (5)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 考核方法 1.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组,负责拟定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全院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审定教职工的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等;各部门或合并成立的考核小组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部门或合并考核小组各级岗位的考核细则和组织实施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工作。 2.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将个人考核表和部门考核结果汇总表报学院人事处存档。; 3.教师的考核按《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教师教学及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标准》考核打分。 4.党政管理干部按《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党政管理干部量化考核标准》考核打分。党政处级干部进行全院述职评议的年度,学院组织的评议占80%,部门组织的考核占20%,核定处级干部的考核结果,考核等次由学院研究确定。学院组织的中层党政干部的述职评议另行文。 5.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室担任实验员工作的工勤人员按《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考核标准》考核打分。 6.年级主任按《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年级主任量化考核标准》考核打分。 7.普通干部和工勤人员分别按《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普通干部量化考核标准》和《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工勤人员量化考核标准》考核打分。 8. “双肩挑”人员和业务管理干部对其担负的管理工作和兼任的其它工作进行双重考核,以考核主要工作为主。 兼任实职管理工作的党政干部的教师实行减免工作量制度,院级领导减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核定工作量的70%,处级干部减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核定工作量的50%,科级干部减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核定工作量的20%。 9.教师以外的其它教职工考核结果的确定由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组成:群众评议(占60%)和领导考核(占40%)。群众评议和领导考核都采用《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所对应的量化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10.经学院批准外出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由所在学校、单位提供情况,各部门考核小组根据所提供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在外学习人员原则上考核等次不确定为优秀。 11.见习期未满者,考核不定等级,对考核的结果通知本人,并在人事处备案。 (二) 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自评: 按照考核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好个人总结。 2.民主评议: 由院级主管领导、部门领导、同事和服务对象根据个人平时工作及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由所在部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要对德(15分)、能(15分)、勤(10分)、绩(60分)逐项考核打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群众公认度高的可确定为优秀,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为合格,在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在60分以下 (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 4.每项考核得分 = 群众评议×60%+领导考核×40%。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参加考核: (一) 停发工资者; (二) 请病、事假达一年以上者; (三) 自费出国离岗者。 六、考核结果使用 1.参加双重考核人员的待遇按考核结果分别计发。 2.当年考核优秀者,增发岗位津贴和任务津贴的10%。 3.当年考核合格者发放岗位津贴和任务津贴的100%; 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放奖金。 4.聘期内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者可以续聘。 5.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者发放岗位津贴和任务津贴的80%;不发年终奖;可以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不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晋级的资格。 6.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依据具体情况扣发50%至100%的岗位津贴和任务津贴,不发年终奖;不具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级和晋升工资档次的资格;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解聘、或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被调整岗位者,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并对其聘任合同作相应变更。 7.待遇分配未尽事宜根据《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8.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者,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9.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在职务岗位空缺内,符合相应条件者可优先推荐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以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10.工勤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工人技术等级。 11.连续两年考核或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 七、纪律监督 考核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八、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及与之配套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备案后执行。 九、凡以前学院所发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条款,以本文件为准,其他条款可继续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研究确定。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党政管理干部量化考核标准 2.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教师教学及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标准 3.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考核标准 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年级主任量化考核标准 5.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普通职员量化考核标准 6.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工勤人员量化考核标准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管理干部量化考核标准 日期 年 月 日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教师教学及科研工作量化考核标准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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