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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进教师(简称新教师)的培养,促进新教师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其尽快熟悉高校教学和科研的规律,掌握教学和科研的方法与技巧,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养对象
1.毕业接收来我院工作的硕士及以下学历的教师;
2.新调入到我院工作,中级及以下职称或硕士及以下学历的,此前没有从事过高校教学工作;
3.其他需要进行培养的青年教师。
第三条
新调入或毕业接收到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行导师培养制度,由所在系(部)选聘责任心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高年资教师作为新教师导师,填写新教师导师资格登记表。导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及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历、学位及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并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二年以上;
4.特殊情况由所在系(部)确认具备导师资格的教师。
第四条
导师的基本职责
1.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等方面对新教师做好传、帮、带工作,重点是要指导好新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师风建设的修养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在师德师风方面给青年教师做出表率;
2.帮助新教师深入钻研教材、熟悉教学大纲、制订授课计划、审阅新教师的全部教案,指导新教师掌握合理的教学方法,熟悉所任教课程的难点及重点,理清所任教课程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帮助新教师尽快熟悉并掌握各个教学环节;每学期听取所指导的新教师上课3次以上,并对其上课效果做出具体的评价与指导。
3.吸收、指导新教师参加自己的科研课题或指导新教师完成所参与的科研课题,以及撰写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报告等;鼓励和支持新教师参加院级、省(部)级科研立项的申报工作。
4.与新教师进行教学和科研方面的心得交流、谈话,全面了解新教师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
5.指导青年教师完成一轮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等;
6.提交“指导新教师情况年度总结”,接受本部门对新教师培养跟进情况的考核。
第五条
新教师的基本要求
1.凡属适用范围的青年教师,都应当积极配合、参加学院组织实施的2年期限的青年教师导师制活动;
2.新接收的本科生来校后在实验室兼职工作一年,硕士以上研究生在科技中心兼职工作一年,所有新进入我院工作的新教师,无论什么学历、学位,都有承担一届年级主任的责任和义务。
3.认真参加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工作,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4.尊重导师,请教并虚心接受导师的指导,认真完成导师布置的各种训练任务;努力完成学院、系(部)和教研室安排的各项工作。
5.在教学各个环节力争得到导师的指导、帮助和检查,自觉主动的向导师汇报自己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6.就教书育人、教学科研方法等方面向导师请教和咨询,虚心向导师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7.每学期至少给导师助课一门,系统完整地听取导师一门示范教学课,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改状况,认真作好每节课的听课笔记,协助指导教师做好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工作;并听取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高年资教师的授课3次以上,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学习高年资教师的教学技巧和师德风范。
8.要自觉参加学院、系(部)所组织的教学科研活动和实验室工作,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报告,并争取在培养期间有学术、科研论文公开发表。
9.每学年须提交一份2000字左右的教学、科研工作总结,经导师审阅签字后,连同听课记录一起交所在系(部)审核、存档,作为培养考核的依据和自身成长的业务档案。
第六条
各系(部)在开展培养工作时,要结合本系(部)具体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分层次地组织实施,要指定1名系(部)领导班子成员来具体负责本系(部)新教师的培养工作,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七条
为确保培养的质量,每位导师原则上不得同时指导新教师超过3人,并由系(部)下达相应的“新进教师培养任务书”。
第八条
新教师培养的时间一般为两年,每学年末由各系(部)根据“新进教师培养考核跟进表”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院人事处备案,并将“新进教师培养考核跟进表”存入新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九条
每学年末由所在系(部)根据“新进教师培养任务书”的内容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并由所在系(部)重新确认导师资格。
第十条
新教师培养结束,由所在系(部)组织专家对新教师的公开课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按期完成培养任务的,新教师导师和新教师本人终止参加最近一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一条
学院教务处、人事处有权对各系(部)的培养情况和培养效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