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sonnel Department , FenYang College of 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人员组成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06-12-3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及生活秩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文件、《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  专职教师要严格遵守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教师行为规范》的文件规定,服从学院教学计划安排,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教师应按质、按量、按时参加学院或部门安排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和其他工作。

() 专职教师在无课期间实行坐班签到制。除有课期间的专职教师和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均实行坐班签到制。实行坐班签到制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 教职工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到岗上班或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活动组织者请假。

() 工作时间内各类人员未经学院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等除外),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三条 教师上、下课以铃声为准,上课铃声响后进教室为迟到,下课铃声响前离开教室为早退。上课教师在学院教务处的领导下由各教学系(部)负责考勤。

为教学服务的实验人员、多媒体管理等相关人员要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 实行坐班签到制的人员由各部门负责考勤,按规定时间由部门负责实行坐班签到制,坐班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按迟到处理,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第五条 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以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各级会议和各种活动由组织者负责签到、考勤。

第六条 各处级部门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情况报人事处,履行请假的人员须附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按旷工论处。

第七条 学院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除从重处理外,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 请假

() 教职工因病、因事等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请假手续。

() 教职工请假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请假理由(病假需出示由符合我院规定的医院开据的诊断证明),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急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事后一周之内补交请假手续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备查。

第九条 审批权限

() 处级部门的正职负责人请假,根据管理权限由书记或院长审批,其他领导5天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5天以上根据管理权限由书记或院长审批。

 (二) 其他教职工请假,5天以下(含5天)由所在处级部门正职负责人审批, 5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销假

教职工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满,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五章 假期及待遇

第十一条 在批准的假期期间遵循在岗有津贴、不在岗无津贴的原则。

第十二条 事假

 ()  因私事确需本人亲自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30)

() 事假累积每10天扣发半个月校内津贴。

第十三条 病假(因公受伤除外)

() 在批准的病假期间,不超过两个月的,发给本人原工资待遇;

() 休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6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 10(10)以上工龄发给本人工资的100%10年以下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休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上者,从第7个月起10年以上工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0年以下发给本人工资的70%。按月计扣。

第十四条 婚假

() 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婚假7天。未婚夫()在外地的,需到未婚夫()住地结婚者,路途时间除外。符合晚婚(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规定的,可享受一个月婚假。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校内津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优。

第十五条 产假

执行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推后产后休息。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校内津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优。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规定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如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产假六个月。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 探亲时间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二) 凡我院在职教职工,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

(三)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报销探亲路费时应取得双方本年度未享受探亲路费的证明,往返路费由学院负担。

(四)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往返路费由学院负担。

(五)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

(六) 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三年以上的满二年(期间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

(七) 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可向学院申请出国探亲一次,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停薪留职,视情况由学院决定。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丧假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因直系亲属和配偶死亡的,必须本人亲自料理的可给丧假7(路途时间除外),丧假期间工资、年终奖金照发,但不享受校内津贴,在外地的,往返途中的费用自理。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院按照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重在思想教育的原则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按下列条款处理。

() 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者,第一次扣罚5元,第二次扣罚10元,以5/次为基数类推,按月计扣。

() 旷工

1、教师及教学相关人员在工作中造成教学事故的,按《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 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不销假或超假者;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经查明伪造请假理由骗得假期者;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 因公出差到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3) 私自代别人签到被查实者,每代签到1次双方各计旷工0.5天。

(4) 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

(5)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参加学习、或超过培训单位规定的学习时间、或未按规定到培训单位学习的,所耽误工作时间按旷工处理。

(6) 上班时间打牌、赌博、干私活等被查获者,每查获1次按3天旷工处理;

2、旷工的处理

(1) 累积旷工在2天之内者,按“旷13”处理,即每旷工1天按日均校内津贴与日均工资总额之和的3倍进行扣罚。累积旷工在3天以上(含3天)10天以内者,每累积3天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和校内津贴。累积旷工在10天以上(含10天)者,扣发半年的工资总额和校内津贴。

连续旷工在3天以上(含3天)10天以内者,扣发一个月的工资总额和校内津贴,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在10天以上(含10天)者,停发各种工资等待遇,超过1个月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2个月给予记大过处分,超过3个月依情节轻重给予除名或开除处分。

和学院签定协议者,按本办法结合协议条款执行。

 (2) 有旷工现象者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扣除当事人当月校内津贴,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扣除责任人当月校内津贴外,扣除年终奖,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当事人适当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责任情况扣发所在部门负责人当月30%100%的校内津贴,分管领导当月10%30%的校内津贴。

第二十一条 上班时间吵架、打架斗殴,所耽误的时间(含调解时间)按旷工论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扣发当事人当月校内津贴,并扣发年终奖的30%

第二十二条 工作不服从分配、闹个人情绪不干工作或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干扰和影响他人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每有一天扣罚30元,以月计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犯劳动纪律的现象。因失查、拖延、推诿、塞责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滥用职权、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违反劳动纪律应该进行查处的教职工予以包庇、纵容的,学院将给予严肃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对处罚不服者,可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者,可按法定程序解决争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其它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2001年学院颁布的(关于印发《教职工考勤和请假暂行规定》的通知)(山医大汾院人字[200112)(关于印发《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医大汾院人字[200113)两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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