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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人选确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晋人字〔2004〕21号 2004-07-02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已公布,为搞好技师任职资格人选的确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工人技师任职资格人选,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要按照《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晋人工字〔2002〕31号)第四条“技师任职资格人选确定办法”及《山西省人事厅关于下达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职数及其它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字〔2003〕34号)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受聘技师因退休、辞职、调离机关事业单位、去世等原因离开技师岗位后,各市及已下达岗位职数的省直各单位(系统)可在岗位职数限额内,从考核合格人员中增补新人选。省直未下达岗位职数单位的空缺岗位,从这些单位考核合格人员中增补。 受聘技师解聘后,空缺岗位职数的,可在考核合格人员中增补新人选。 增补新人选须凭相关手续按原审批权限报批。 三、1994年10月11日至2002年4月24日取得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人技师证书,参加2003年省人事厅组织的工人技师考核合格的技术工人,可以发给《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这部分技师,可不占晋人字〔2003〕34号文件下达的岗位职数。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经实现企业化转制的原事业单位以及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企业单位,确定任职资格人选和聘任工人技师,可不受已下达的岗位职数限制。 五、报批工人技师任职资格人选,须提供以下材料(用A4纸装订): (1)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省直未下达岗位职数的单位除外); (2)工人技师考核成绩通知(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报批工人技师任职资格人选的函(格式附后,其中名单以Excel文件格式另报); (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 (5)不占岗位职数人员,须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或高级工复核认定表复印件(加盖审查部门印章);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7)其它相关材料。 六、本次技师任职资格人选的确定工作2004年6月底前结束。 附:(参考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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