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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2018-09-14 16:21   审核人: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山西大汾院院字(2018)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保证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高学科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上级和学院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上级各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及学院统筹安排支持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形成的资产都属于固定资产,均要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做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对学科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评议,对学科建设绩效进行评估检查。科技中心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科所依托系(部)是学科建设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学科编制经费预决算,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学科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并指导各学科按规划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使用相关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由计财处单独设立账目,集中核算,分类管理,并依据学院预算进行分类控制管理。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人)是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本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统一纳入学院的经费预算,结余经费由学院统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结余经费额度过大的,学院有权酌情核减或调配。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学科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及学术成果、人才培养等方面。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并符合财务管理及资产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平台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等。
(二)人才培养:主要用于本学科研究生、教师所需的短期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活动、课程建设等。其中,差旅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三)成果申报:主要用于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与结题、成果申报与鉴定
(四)学术交流 :主要用于举办或承办学术会议、论坛,或学科建设聘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咨询、培训、交流、讲学等。
(六)日常运行:指学科建设日常办公运行所必需的开支。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报批流程参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改造等,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非实验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赞助、捐赠及个人劳务、绩效奖励等支出。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执行。学科建设期满,财务处会同科技中心负责清理账目,如实编制学科建设经费决算,存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定期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进展不明显,或违规使用经费的,责令整改,并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部门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进行审计。对于学科经费使用不规范的情况,要求及时整改,若有严重违规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学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检查与监督。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中心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出现重大分歧,提请院学术委员会解释和仲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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