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文件
 
汾阳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2016-03-16 15:28   审核人: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山医大汾院字(2016)7号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其中省级重点学科又分为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建设学科、省重点扶持学科。
()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 对国家、省级重点学科的管理主要是选荐、目标管理、日常管理和评估管理;校级重点学科的管理包括选定、目标管理、日常管理和评估管理。
()本办法中学科指教育部颁布的《学科分类与代码》内的二级或三级学科。
第三条遴选条件
() 国家、省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 校级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1.承担并完成学校安排的研究生、本、专科教学任务;
2. 1~2个稳定的学术研究方向,有学科带头人和结构基本合理的学术梯队;
3. 至少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
4. 有在研的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5. 近三年有一定数量的SCIEIISTPSSCIAHCICSSCI收录的或在国内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
第四条遴选程序  
() 国家、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从校级重点学科中推荐,按程序逐级报送;
() 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学科填写《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系(部)初评,科技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 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工作一般五年进行一次;对成绩显著、有特色的新兴和交叉学科,达到基本条件者可随时申请增列。
第五条建设管理
(一)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办公室(设于科技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全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审议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检查评估,及时解决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学校对重点学科在出国人员选派、人员编制分配、职称设岗、重点教师培养、教学科技用房、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实行校、系(部)、学科三级管理模式。学校负责制订全校学科建设工作规划,重点学科遴选、目标管理和评估管理;系(部)根据学校安排,做好重点学科的具体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科带头人在学校、系(部)领导下,提出规划建议,做好学科工作计划,带领本学科根据建设目标完成各项具体任务。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需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四)各重点学科必须明确学科的建设目标。每年年初制定具体的年度计划,年终进行总结,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五)校级重点学科实行动态管理,优上劣下,不搞“终身制”。学校定期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学科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学科建设不达标或不见成效的,给予警告、降格甚至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第六条经费管理
(一)经费投入 
1. 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在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学校按照相应的要求给予专项配套经费。校级重点学科在建设期间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专项建设经费。
2.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基础平台建设费、人才培养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此外,鼓励学科通过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或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等措施多渠道筹措学科建设经费。
(二)经费使用
校计财处设立专项学科建设经费,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规划及使用,经费使用程序参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七条检查与评估
 1.学校、系(部)根据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对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每两到三年要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每五年进行总评。
 2.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平台建设、研究人员梯队、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学位点建设等。
第八条评估内容及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
1. 年均二项以上科研项目(一项省级及以上项目),年均获资助科研经费15万元以上。
2. 年均累计发表SCIEIISTPSSCIAHCICSSCICSCD收录的论文3篇以上,有一定数量主编或参编的教材、专著。
3. 每五年至少有一项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4. 培养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
(二)校级重点学科
1. 年均二项以上科研项目,年均获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以上。
2. 年均发表SCIEIISTPSSCIAHCICSSCICSCD收录的论文2篇以上,有一定数量主编或参编的教材、专著。
3. 培养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奖惩
(一)对在学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学校给予奖励。申报成功省级重点学科,奖励学科建设经费50万元;申报成功国家级重点学科,奖励学科建设经费100万元。
(二)对在评估中发现学科建设有严重问题的学科,如缺乏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梯队明显不合理、长期没有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等,给予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重点学科。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