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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2016-07-13 17:13   审核人: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山西大汾院院字(2015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制定《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学校提倡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反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校长办公会根据本《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四条 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论著、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材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成果中的引用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条 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负责。成果负责人或成果第一署名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第六条 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等学术活动中,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伪造、一稿多投等。
第八条 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他人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可认定为剽窃行为。
第九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思想、观点、实验资料、结论,不注明出处的,可认定为抄袭行为。
第十条 在提交个人学术成果中,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果等,可认定为伪造行为。
第十一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出版社要求出版的,可认定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可认定为包庇行为。
第十三条 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学术信誉,参与学术评价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十四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并及时通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于2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
十七 校学术委员会正式立案,应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调查中,被举报人享有申述的权利
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中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实,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道德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对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违反本《办法》教职工,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校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硕导资格;撤消行政职务;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作出。
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在校学生,参照相关学生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校内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2年。在处分期限内,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术委员会15日内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二十五条 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经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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