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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04 15:06   审核人: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大汾院院 字( 2017)41号
 
为加快推进学院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调动我院师生员工科研积极性,规范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创新城人才支持、平台管理、成果转化、首台(套)装备认定等 4 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 201 7〕 7 号)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为 师生员工的 科技成果,指以下四种情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是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二是在学院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三是主要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实验室、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四是 职、退休、毕业、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在与学院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学院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师生员工 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开发,应签订合作研究或委托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成果的归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科技中心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学院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成果完成人员及所在部门是实施成果转化工作的参与主体。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员应及时 科技成果上报科技中心备案登记,并提供一套科技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便于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应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员及学院共同商定。项目确定后,由学院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机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在科技中心领取对外合同审批表。
(二)由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初稿。
(三)协议文本及审批表报请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科技中心、计财处对合同进行审核;需求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合同一式5份,需求单位2份,成果完成人员l份,科技中心1份,计财处1份。
第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院信誉和维护学院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十一条  合同经费统一拨入学院财务账户 ,科技中心根据合同条款和学院有关规定签批,通过计财处进行划拨。
第十二条 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需求单位提供的与成果相关技术资料,须向科技中心送交一份纸质版及电子版存档备案。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形成的收益按照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经济收益(管理费5%学院代收),其余由学院、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三者参与收益分配,该收益按实际到学院的金额计算,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别,按如下办法执行:

类 别
管理费
学院
成果完成人员(含成果中介5-10%)
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
纵向课题衍生成果转化
5%
5%
85%
5%
学校课题衍生成果转化
5%
10%
80%
5%
专利成果转化
5%
10%
80%
5%
横向课题衍生成果转化
5%
5%
85%
5%

(二)科技成果入股企业,其所占股份不低于20%,所获得的纯收入分配比例为:管理费5%,学院25%,成果完成人员70%。签订合同时要约定,学院不承担由于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亏损。
(三)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纯收入,学院占5%,完成人员所在部门占5%,成果完成人员 90%
(四)联合开发项目的收益分配,根据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员和所在部门三方具体商议,以合同确定。
第十五条 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费用按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在课题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院给予奖励,将成果转化的业绩与学院考核和个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挂钩。
第十七条  对积极维护学院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全院 师生员工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科技中心批准,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二)泄露课题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私自以各种方式或渠道将学院的重要资料泄露;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
(四)除不可抗拒因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院声誉和权益;
(五)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学院将按照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院声誉的部门,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调离学院人员,在学院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院知识产权,离开学院后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将其在学院期间掌握的科研成果私自进行技术交易活动者,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 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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