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术论文发表的补充规定
2018-03-06 15:41   审核人:

 

山医大汾院院字(2018) 7
各系(部)、处、馆、中心、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术论文撰写和发表,提升发表论文的质量,根据山西省近年的职称晋升政策和《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科技工作奖励办法山西大汾院院字(2015128》等文件,现就有关规范学术论文发表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术论文应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具有国内外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
 二、凡我院教职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明确标注工作单位为“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三、凡教职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有基金项目资助的,应明确标注基金资助的名称。
 四、学术论文作者署名应该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排序,并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通讯作者(责任作者)一般应是论文的指导教师或者是研究设想的实际提出者。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论文版面费不予报销,项目结题、科研考核、职称评聘、科研奖励不予认可。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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