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05-10 11:41   审核人:
山医大汾院院字(2017)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高等教育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设立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组成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团结同志,敢于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产生,报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特邀委员由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15~17人,秘书1人。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提交长办公会议审定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事项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商讨、决议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根据议题,可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事项以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表决。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各位委员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具体过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活动经费统一由学院行政经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山医大汾院院字[2007]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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