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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8-01-03 11:16   审核人:

 

山西大汾院院字(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及《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院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获得的国家、部委、省市等政府机构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计划和基金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社会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方面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科研收入,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院、科技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院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院长及分管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科技中心、计财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室等部门是促进科研活动顺利开展、保障科研项目正常实施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一)科技中心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管理责任;并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科研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二)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和决算审核,以及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账户设置与核销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固定资产等管理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
(四)审计室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要求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依据批复预算(或合同约定)使用科研经费,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科研项目来源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资金、自筹资金、贷款、其他资金等。
(二)科研项目支出预算是关于科研活动费用支出的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费用支出范围,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科研项目支出预算计划,并对直接费用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做出说明。
(三)科研项目支出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包括项目依托单位资源占用费(为科研活动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的水、电、气、暖等消耗性支出)、科研管理费(5%)和绩效支出(不超5%)。
(四)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和支出范围

经费预算科目
经费支出范围
资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数据或样本采集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设备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印刷、出版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办公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网络使用费等(低于总经费的10%)。
车辆使用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低于总经费的15%)。
差旅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会务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国内协作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一般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劳务费
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比例:
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科研项目总经费的20%,软科学研究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标准:
①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
②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
③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
④助研学生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工资水平以及参与项目人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专家咨询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纵向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
①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
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
③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其他支出
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预算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预算计划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确需调整且学院具有调整权限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技中心审核后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委托单位、学院科技中心审核后执行。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的总额。
(四)理工类项目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社科类项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五)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通知、经费拨款通知或合同(协议),到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计划任务书》,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支出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经费拨款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会议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科研活动中如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学院科技中心、计财处审批后可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单笔支出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由科技中心审批;0.5-5万元的,由科技中心、主管科研院长审批;大于5万元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需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学术交流费审批按照学院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决算及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决算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经费
项目研究期间,年度结转经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应按照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安排使用结余经费。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未明确的,结余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科研项目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绩效,3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章 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应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以及项目主管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一)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或借科研合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二)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预算;
(三)不得通过编制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或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四)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五)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七)不得开支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和信用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部门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对违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同时报告项目来源(委托)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技活动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山西大汾院院字 [2015] 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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