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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19-04-19 08:52   审核人:

山医大汾院字(2019)22号

第一条 为完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及《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提出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的使用。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学院的财务制度,并对经费的安全性、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学院计财处设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账户,学院计财处及科技中心根据项目经费制定项目科研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在支出经费时须在经费本如实填写经费支出的相关信息。经费本作为经费核查的依据之一,项目负责人须妥善保管经费本,并在项目结题时交回科技中心存档。
第四条 根据计划任务书在保障项目完成条件下,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支出劳务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费三者之间的使用比例。
第五条 在项目经费范围内,项目负责人直接通过学院计财处报批经费支出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接受财务、科研、纪检等部门的审查。项目结题时,须进行经费审计。
第七条 以上管理办法适用于拨入我院计财处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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