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课程考核管理的暂行办法

考核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它不但是对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一种测量,而且也是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考核具有强烈的导向功能,可以引导学生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全面的发展和塑造自己,并且可以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的形成。

为了使考核工作更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促进学生创新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加强考核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形式

学生在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采用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理论考试可分为闭卷和开卷等形式。各教研室可根据学科自身特点及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的方式。如采用闭卷以外的考试形式,要在每学期落实教学任务前经系、部审核并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命题要求

提高各门课程考核的命题质量,是严格学生学习水平评价的重要环节。

(一)、笔试的命题应按照学院标准的试卷格式和有关要求在考试两周前命出基本等效的A、B两套试题同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交学院考试中心;有题库的学科由学院考试中心从题库中抽取等效的A、B两套试题,均以考核科目2小时的题量控制。教研室命题的各个课程的试题质量由教研室主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认真审定,认定符合要求后在试题首页指定位置签名以示负责。

(二)、考核命题的具体要求如下:

1、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以确保考题有一定的覆盖面和侧重点,既要考核知识的记忆,又要考核学生的理解、综合分析与应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闭卷考核要求知识的记忆、理解、综合应用能力三者的比例约为4:3:3;开卷考核应以综合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为主。

2、命题的难度和区分度。考核的目的一方面是对学生的学习水平进行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是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评价。因此,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能较好地区分优秀和较差的学生,要避免分数贬值。期末考核的总平均成绩要求控制在75±5分为宜(即平均难度P=0.75±0.05);区别指数(r)一般控制在0.15~0.3为宜。为了实现这个要求,各科命题时可考虑基本题(或称基本得分题,亦即教学大纲中要求熟练掌握的内容)约占60~65%,稍难题(大纲中要求一般掌握的内容)约占20%~25%,偏难题(大纲中要求了解的内容)约占15%,超纲内容的比例不宜超过20%,避免出怪题、难题。

3、严格控制试题使用的重复率。各未建立题库的教研室要加强对试题使用重复率的控制,在期末考核及课程结束考核中,多选题三年内的重复使用率要小于5%,论述题、简答题在两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各系、部教研室应做好历年考查课试卷的保管工作,在考查结束以后试题要全部回收,防止试题外流,保证本课程题库的有效性。

4、对试题类型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客观题分值宜占全卷50%~60%,主观题宜占40%~50%。闭卷考核中选择题题量宜为40~60题,以保证一定的知识覆盖面(其中选择题一般按一分钟做一题计算时间),填空、名词解释等题型的题量不超过20%;主观题题量不宜多于8题(以简答题和论述题为主),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理解及应用的能力。

各类课程客观题与主观题的比例可有所不同。

三、平时成绩的评定

平时成绩应以实验报告、见习、课外作业、课堂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及操作技能、临床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为依据(每个课程的平时成绩不少于3个),占课程总评成绩的30%,教研室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制定本课程平时成绩与考试(考查)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适当比例。

每学期教学总学时大于100学时的课程可以进行期中考试,题量应控制在1小时以内;少于100学时的课程不设期中考试,可根据教学的需要考虑安排平时测验。

各个教研室应当重视平时成绩评定可靠性和信度,使之能较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的实际水平。

四、操作技能与临床技能的考核

各专业开设实验课和见习课的主要课程,必须对学生进行操作技能或临床技能方面的考核(具体考核方案由开课教研室负责制定),其成绩在总评成绩中应占有适当的比例,有些课程可单独作为一门考试课。

   五、试题的送印、印刷与保管

1、开课教研室应在该课程开考前两周,将A、B两套基本等效的试题送学院考试中心,由该中心随机抽取其中一套签印。

2、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印制、装订。考查课由系、部在开考前一天内派专人到考试中心领取试卷,当场验收、清点,确定试卷质量、数量均符合要求后,马上按各考场人数包装并贴上专用的封条,领回系、部妥善保管。考试课试题在考试中心存放。开考前20分钟,由监考教师从考试中心领取。

3、参与试题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的所有人员都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一旦发现泄漏试题者,要从严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评卷要求

严格按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评卷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1、各课程在命题的同时要制订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评卷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

2、为避免评卷过程当中因评卷者生理疲劳而出现主观题的评分差异,要实行集体流水作业式评卷。教研室主任应对评卷的情况随时进行抽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评卷误差。  3、教研室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评分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成绩单(考查课)。不能按时送交成绩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七、成绩评定和报送要求

1、成绩的评定采用以下两种分制登记成绩(课程分类以教学计划规定为依据):

(1) 主要课程及必修课采用百分制记分。如其中个别课程需采用五级分制记分,应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2) 限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可采用五级分制记分(优秀>9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

凡是不及格的成绩用红色笔在名单下划线进行标识,以示区别。

2、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报送考试中心。

3、任何课程考核成绩在上报考试中心核准前,教研室及教师个人不得事先向学生公布,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向任课教师查询或要求更改成绩。所有成绩一律以考试中心签章的成绩为准。

4、对在评卷和成绩登记过程中的舞弊者要按《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5、各课程的成绩,经核准后,由考试中心鉴章一式5份下发。其中一份由学院考试中心存档,一份交教务科(学籍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教研室存档,两份送学生所在系、部,要求其中一份给年级主任向学生公布成绩。

6、试卷保管:考试课试卷在考试中心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考查课试卷在各系部

保存至学生毕业后1年。

八、补考与缓考

1、课程结束的考试(考查)成绩或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月内进行,具体由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2、补考成绩的登记。因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补考成绩达60分以上按60分计载。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以示区别。在计算历年总平均成绩名次时,补考成绩合格以上课程只按60分计算。补考不及格者可连续补考。 3、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查)时,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年级主任、系、部主任批准以后送教务处备案,才能作缓考处理。缓考安排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登记时标明“缓考”字样,缓考成绩在学期综合测评和计算在校历年总平均成绩名次时,按实际成绩计算。

4、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查)者,一律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作“零”分。不予参加正常补考。

九、           九、           查分

1、成绩公布后,若学生对自己的考试(考查)成绩有疑问者,可向教务处提出查分申请,并提出查分的理由。

  2、教务处统一组织所属学科教研室主任或主讲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查。

3、试卷原则上只对客观题合分、判分、登分进行重新核实,主观题不再重判,若客观题判分或合分有误,由查分人(所属学科教研室主任或主讲教师)和教务处参与人员一并签名后,方可修改成绩。

4、复查后的结果统一由教务处考试中心成绩报送程序通知到上述相关部门。

5、由于教师阅卷、判分、计分、合分、登分(由考试中心或相关教学部门)造成的错误,按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执行。

十、            十、            考核资料的积累和分析反馈

1、教研室应重视试题的积累和筛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试题库。  2、各教研室在每门课程考核之后应由教研室主任或主讲教师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成绩和试题进行分析,并写出该课程的书面教学总结,两周内送交各系、部,由系、部验收、汇总。

各系、部需进行本系、部的学期教学总结,在下一学期第三周以前,连同收齐的各课程的总结,统一送交学院考试中心。考试中心将每门课程的空白试题(卷)、评分标准、教学总结一并装订、存档,并对全院的学期考核情况作出全面的分析并予以公布。

各个课程书面教学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本课程开课的一般情况,任课教师安排情况,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的教学情况;学生的学风、课堂纪律,考核情况及试卷分析结果,有关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3、学院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对成绩分布不正常的课程进行抽查,将分析结果向教研室及时提供反馈信息,教研室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加以纠正。

十一、复核  系部教学督导组要对本部门所授课程的课程考核相关资料(试卷、试题、课程考核总结等)进行检查,每学期检查门次要占到本部门课程的50%,试卷抽查每门课程要占到30%。学院教学督导组检查的课程,每学期要达到全院所有课程的30%。各系部、教务处要将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并与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综合评分挂钩。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