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第一条 考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作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迟到超过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视作缺考。
第二条
考生必须凭学生证或学校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按要求落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检查。不带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如遗失考试证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携带考试证进入考场者,要事先到考试中心补办考试证或办理临时证明。
第三条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按指定座位就座,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按作弊论处。
第四条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第五条 考场内不准抽烟、交谈和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教师。
第六条
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文具入座,其它物品不准带入。开卷考试须独立完成,在考场内不准借用他人书本、笔记。违反者,以作弊处理。
第七条
无论何种情况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离开者按交卷处理,更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外,否则按作弊处理。
第八条 无故旷考、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九条 对监考老师要有礼貌,听从指导。学生如对监考教师某些行为有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通过组织反映,不得在考场当众提出,以免影响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答卷完毕即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围询教师、谈论考题,更不准大声喧哗。
第十一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本次考试成绩计“零分”。
1、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5、 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试卷作废,不予判阅,本次成绩计“零分”。 1、不写姓名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3、用彩色笔、红色笔、铅笔(规定允许情况除外)或两色笔答卷;
4、在试卷中做标记的(一经认定,不予复议)。
第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计“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给作弊提供方便者,同属作弊;
10、具有监考人员认为是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第十四条 对学生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监考教师应根据考场规则来认定学生是否有考试作弊行为。
2、作弊行为由监考教师当场认定,一经认定,不再复议。
3、监考教师认定学生有作弊行为后,应没收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
4、监考教师除在作弊学生的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要填写《考场记录单》,由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一道签字后立即报教务处。
5、教务处接到学生作弊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6、对作弊学生的纪律处分,按《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7、凡属旷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若经考察一年以上,德、智、体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以行动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补考”、“旷考补考”字样。在毕业考试或毕业前补考作弊者,作结业处理,原则上不得参加结业后一年的补考。
第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切考核课程(含实验、实习、见习课、选修课的考核,各类考试及补考),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