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1-03 点击数:

山医大汾院院字[2017]87号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附属汾阳医院:

为适应高等医学教育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能力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培养应试能力”向“重视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岗位胜任力”的转变,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实施意见》印发你处,请遵照执行。

1、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了解我校实施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组织实施。

2、请各部门组织制定本部门承担的主干课程的形成性评价方案、课程考核实施方案(包括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的形式、时间、比例等具体内容),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报教务处备案。同时通知所有任课教师在开设课程第一节理论课上将考核形式、比例和其他具体要求告之学生。

 

附:《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关于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实施意见》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实施意见

 

考核评价是检验教学工作好坏以及学生学习质量高低的重要手段和决定性环节,是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客观评估的一个重要方法。为进一步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科学的教学和学习效果评价体系,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培养应试能力”向“重视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岗位胜任力”的转变,学校将全面推进课程考核评价体系的改革。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山西医科大学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实施意见》(山医大校教字[2015] 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形成性评价、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科学测量和诊断学生是否达到了特定的医学教育目标及达到的程度,从而对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进行整体评价,充分发挥考核的指导和反馈作用,促进教学方法改进,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知识、素质和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通过课程学习中或学习后的考核评价,逐步引导学生从以知识学习为主向知识、能力、素质并重的方向转变,增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能力、获取信息的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等。

(二)坚持遵循教学规律,客观公正地反映学习效果和教学效果的原则。通过考核评价,应将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效果充分体现出来,以不断促进深化教学内容和改革教学方法,促进学生能力提高。

(三)坚持考核评价贯穿到课程教学的全过程的原则。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革考核评价制度与方法,逐步改变单一的终结性评价,实现形成性评价、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良好的学风和考风。

三、实施方式

通过形成性评价及时反馈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果,指导教师和学生改进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达到人才培养目的。通过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进行课程考核,反映学生的最终学习效果并进行评分或评等级,作为学生学习成绩档案记录的依据。

(一)形成性评价

形成性评价是教学活动的环节和过程,其目的是通过诊断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正在进行的教学活动提供反馈信息,以提高实践中正在进行的教学活动质量。

形成性评价不以区分评价对象的优良程度为目的,不对被评对象进行等级鉴定或评分,但形成性评价要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评价对象,并注意观察其改进的情况

教研室应在本指导意见下,结合专业课程的实际需要,拟定具体的教学环节中形成性评价实施方案,在教学中予以实施,并做好书面记录,报系(部)备案留存。

形成性评价可参考以下形式进行,以帮助学生及时掌握、改进和提高学习效果,但不局限于下述形式。

1、平时作业或阶段性学习效果点评。指学生按课程学习要求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或完成阶段性学习后提交小论文、研究报告、案例分析、学习总结等任务,指导教师进行评阅和反馈。

2、教学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参与、体验、感受、操作的学习活动,由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理论验证、实践及创新。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教学实践活动中的综合表现进行点评和反馈。

3、PBL教学或专题讨论。是指学生在PBL教学讨论课或平时的学习过程中,要求学生在指定时间,围绕一定的主题,对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或者是拓展性内容集中进行的课堂讨论、小组讨论或者网上讨论。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参加、发言、发言提纲、总结他人观点、参加讨论的体会等记录情况给予评价和反馈。

4、小组学习。是指若干学生组成一个学习小组,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协作学习活动,小组学习应有学习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参加者、学习效果、存在问题等记录。指导教师根据小组记录及面试进行点评和反馈。

5、学习记录。是指学生通过阅读文字教材、运用光盘、上网、视频等手段进行学习,记录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方式、掌握知识程度,对难点、重点以及疑难问题的理解等,是考核学生自主学习的一种主要形式。指导教师根据学习记录,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给予学习指导和点评及反馈。

6、技能操作。考察学生理解知识、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动手操作的能力,创造性思维的能力等。指导教师根据技能操作应达到的要求和学生的能力反应进行点评和反馈。

7、见习、实习评价。是指学生在临床见习或生产实习阶段,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掌握知识、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情况,利用Mini-CEX、DOPS、SOAP汇报、陪同检查、病历内涵检查、360°评价等形式进行评价和反馈。

8、课程教师根据教学安排和需要进行的其他形式的形成性评价。

(二)课程考核形式和成绩记载

对学生的课程考核可分为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方面,教研室应在本指导意见下,结合专业课程的实际需要,拟定具体的课程考核形式和比例,确定课程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及考核方式,让学生了解课程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1、过程性评价

以课程性质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实际,确定课程过程性考核评价体系。过程性评价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各个方面,形式可灵活多样,也可利用形成性评价的形式,在形成性评价结束后,根据学生事后的改进情况,给予考核结果评分或评等级,作为过程性评价的成绩记入总成绩。

2、终结性评价

考试课程的结课考试是终结性评价的实施主体。终结性评价以教考分离为核心,以课程教学大纲为要求,试题除了考查学生对该门课程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以外,更要侧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考查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并加强考试结果的分析与反馈,实现考试的科学化、规范化。各门课程鼓励建立试题库。终结性评价可闭卷,可开卷;可笔试,可面试,可机测;可单独学生测试,可集中测试。

3、课程总成绩构成

各课程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课程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考核方式要推行多种形式(笔试、口试、答辨、测验、论文等)、多个阶段(平时测试、作业测评、课外阅读、社会实践、期末考核等)、多种类型(作品、课堂实训、课堂讨论、社会调查等)的考核制度改革。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及构成:原则上过程性评价比例不少于30%,终结性评价比例不超过70%。课程成绩构成中两者的具体比例、合格标准等由各教研室和所属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殊要求的课程可根据有关文件执行或做出特殊的说明。

考查课程鼓励实施过程性评价,对终结性评价不作硬性要求。

课程总成绩单应注明各类考核评价的形式及所占的比例和分数。

四、基本要求

(一)认识课程考核评价改革的重要性。考核评价改革对教和学具有重要的导向性,不仅对学生的学习方法、学习效果和学习努力程度有很大影响,而且对教师教学精力的投入转变、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具有促进和引导作用,每一个教师都应积极投入到考核评价改革中,从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提倡考核评价方法多样性。改革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各专业、课程特点,以实现课程教学目标为依据,科学设计课程考核评价的内容和形式,全面检测和评价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行为和学习成果。

(三)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计课程的考核方式,注重实验过程,加强对操作环节的考核,强调对学生实际能力的考核与评价,引导、增强学生自觉学习的能力和探索精神。

(四)鼓励形成性评价指标的多样化。评价环节可以是一节课内容,也可以是一个章节或由若干章节组成的单元,每次形成性评价结束后,任课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形成性评价的记录记载及存档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及时总结,提高教学效果。

(五)及时总结和推广。根据考核评价改革的实施效果,不断总结和完善,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对成效显著的考核评价方法及时推广和应用,最终达到考核评价充分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我校考核评价体系改革政策的研讨与制定,成效的评估等。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核评价改革的具体实施。系(部)教学指导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评价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系(部)教学督导组进行监督。

(二)经费保障

学校支持有关考核评价体系改革的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和立项,并支持实施考核评价的课程建设,保障我校考核评价改革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鼓励措施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实施效果评选,对考核评价体系改革取得明显效果的系(部)、教研室、个人和优秀课程等,纳入学校教学奖励办法中并给予一定奖励。

七、本实施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有关课程考核与此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八、本实施意见从下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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