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0-27 点击数:

                         关于印发《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验                 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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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于2019年10月15日与10月22日分别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学院党委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20191023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实验准备室、试剂室、药品库、材料仓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实验室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技中心、各相关)(以下简称“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预案。

第四条 创建安全卫生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安全责任

第五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各部门、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教学安全工作领导组,由分管教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建议;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牵头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负责开设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等。

第九条 保卫处是全校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指导各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演练;负责实验室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更新,检查或督查实验室消防设施;实验室改建和扩建的消防审核;实验室治安事件的处理等。

第十条 资产处是教学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危险教学实验项目的制度制定安全风险评估,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等。

第十一条 科技中心是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危险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负责与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等。

第十二条 人事处是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核岗定编、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奖励处罚等。

第十三条 学生处、科技中心是全校学生(研究生)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协助组织学生(研究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学生(研究生)的处理等。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处是实验室水、电设施安全及装修改造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实验室水、电设施的定期检查、修复更新和改造安装;设备配置的用电用水审核;实验室改建、扩建的实施;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事件的处理等。零星的水、电设施检查和维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成立本部门的实验教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贯彻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解决实验室安全重要事项;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

第十六条 各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主管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健全本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落实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估和审核;负责危险物品购置和处置的审核,安全防范设施的管控;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月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部门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等。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中心)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本实验室(中心)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流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确定本实验室(中心)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周查制度,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组织本实验室(中心)与所有工作人员、实验班级签订安全责任书等。

第十八条 各实验用房管理人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编制仪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设立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负责实验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危险事项告知;建立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等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气体钢瓶等使用和管理台账;以每周使用量为上限,控制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使用和存放,并做好学期盘库清查;负责实验项目的安全环保评估和申报;做好实验室安全日查,记载安全日志;逐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记录;负责指导实验参与人员分类收集废弃物等。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教学期间承担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安全教育与管理内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2.加强对实验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新进实验教师应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和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内容。

3.提高实验教师和学生导师的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结合专业特点,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

4.根据师生特点,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在传统课堂教学、讲座等形式的基础上,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有效空间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1.学校及各部门应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2.各部门要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生入学安全教育;每门实验课上课前,指导教师必须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严格的实验室安全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技能操作

3.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学校或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培训情况须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

1.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对实验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物品,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安全监控制度。

2.新建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实施;对实验室小型改建,应采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3.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验项目要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重点对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规定应具备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科研项目立项后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2.实验楼每层应在醒目位置粘贴实验室消防疏散线路图,建立健全实验安全操作规程。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实验用加热设备和燃料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

4.实验室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普通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化学类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灭火毯等。

5.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熟悉火警、自救等程序。

6.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实验室内所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1.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全过程。

2.管控危险化学品一次采购量或其他危险化学品一次送货量以满足一周实验用量为限,减少实验室存储量。采购的化学品凭销售清单、发票和验收入库单报销。

3.剧毒、爆炸、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管控试剂。应由使用人填报申购单,经所在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由具有经营相应危化品资质的供应商供应。严禁私自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

4.使用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5.危险化学品应置于适当的容器中并标明名称,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存储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爆炸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柜子要上锁。因相互作用而可能产生气体、火焰或爆炸的化学品,必须分隔存放。腐蚀品下垫防腐蚀托盘,置于试剂柜下层。

6.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处置,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7.在使用压力气瓶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定期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易爆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竖立放置的气瓶必须使用固定链或底座,防止倾倒。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环保部门批准方可采购。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严格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申购、保管、使用、备案、处置等管理措施;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3.对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时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正确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

4.涉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3.细菌、病毒、疫苗、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等实验样品必须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建立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储存、销毁登记制度,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二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1.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部门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和暂存,各实验室应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

2.化学实验废弃物实行品种分类、固液分类收集、封口,外贴专用废弃物标签,注明名称、主要成分、危险类别、责任人等信息,选择合适的地方隔离暂存,禁止混放。含重金属离子废弃物要单独收集,废旧剧毒品不得混入一般化学废弃物中。

3.生物活性实验废弃物特别是细胞和微生物(细菌、真菌和病毒等)必须及时灭活和进行消毒处理。动物尸体或被解剖的动物器官必须按要求消毒,并用专用塑料袋密封后冷冻储存,统一处理。动物排泄物及与动物有关的垃圾必须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生物实验器械与耗材、塑料制品应使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玻璃制品和金属物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废液废渣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

5.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设备安全管理

1.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实验室要求落实专人做好设备台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2.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3.高温设备应确保温控、绝缘等性能完好,与易燃易爆物和杂物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在上限温度上长时间使用,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使用现场,使用完毕立即断开电源,电热烘箱禁止烘烤溶剂、油品等易燃、可燃挥发物或刚用乙醇、丙酮淋洗过的样品、仪器,高温马弗炉使用结束断电后应使之缓慢冷却后再打开炉门。

4.高压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要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定期将高压设备的压力表送技术检测部门检测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在设备内压力未恢复正常、温度未冷却前,切勿开启。

5.高速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开机前检查设备一切正常,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操作;不要在设备运转时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检查、维修,不要在长时间无人进出的场所单独使用大型高速运转类设备,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台设备工作时,只允许单人操作;工作结束后,擦净设备并进行适当维护,关闭设备电源开关,断开总电源,刀具、工具、量具分别放回规定地方。

6.低温设备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不得有热源、易燃易爆品、气瓶等,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严禁存放实验用品之外的物品,如食物饮品等,所有存放于冰箱及冰柜中的试剂均应密封、贴有规范的标签,并定期清洗冰箱及清除不需要的试剂。

7.激光器的激光箱及控制台上应粘贴警示标识;使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接受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1/年);进行激光实验前,应除去身上所有反光的物品(如手表、指环、手镯等),避免激光光束意外折射,造成伤害;必须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激光实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切勿直视激光光束或折射光,避免身体直接暴露在激光光束之中。

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

9.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

10.大型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及维护保养等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或教师专管,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严格执行;所有大型设备原则上都应进入学校大型设备共享平台,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面向校内外开放,为师生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1.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多级联用插座板等。

2.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切断。

3.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热得快、明火电炉,加热设备的四周不能堆放纸箱等易燃杂物;使用人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拨掉插头,确定安全后使用人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

2.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做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完好可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1.粘贴实验室安全制度标牌。各实验室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安全信息牌挂在门口;将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上墙;根据实验室的潜在危险情况粘贴警示标志;结合各自实验室的特点粘贴安全教育标语等,形成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2.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实验室环境卫生,减少安全隐患;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

3.注重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实验结束时,实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夜间进行实验,需2人值守;不得在实验室留宿;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4.实施实验室出入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制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部门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5.加强实验室变更安全管理。对实验室使用功能或安全设施进行更改须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及时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不留安全死角;实验室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在确认危险排除后,选择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三十三条 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抽查,建立检查与抽查工作档案。实行学校季查、部门月查、实验室周查、实验房间日查制度,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好相应记录。检查与抽查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及数据库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室重大危险源规范使用和处置情况;

5.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部门应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专人负责采取防范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整改不力、问题严重、隐患屡屡发生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职能部门将进行通报和网上公示,责令停用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学校安全应急体系。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部门要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部门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向学校报告,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部门应根据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三十八条 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者都有维护实验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因发生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事故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部门,将追究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各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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