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关于印发《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1-03 点击数:

山医大汾院2017[73]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集团:

为切实提高我院科学研究氛围,促进学院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

2017113

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规范学术管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特制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教学学术活动”是:①专家教授面向全院师生作学术讲座;②参加全国性和国际学术研讨会、讲座会等交流活动;③主办或承办或协作主(承)办的学术会议。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学术活动的管理。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术活动主(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性和社会影响负责。

第二章 关于专家教授面向全院师生

作学术讲座的规定

第四条 学术讲座的内容要求

讲座内容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双百”方针,积极引导青年大学生奋发向上,并立足于学院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各系、部在策划、组织过程中要提高讲座的学术品位,注意讲座内容的针对性、科学性,体现学术性、创新性。

第五条 学术讲座的数量确定

1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学院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专业人员,原则上每年至少主讲1次学术讲座;副高级职务(含博士)的在职专业人员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主讲1次学术讲座;其他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学术活动。

2、每月组织1次以上校外专家来我院举办学术讲座。聘请的校外专家指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

第六条 学术讲座的质量要求

作为我院教师讲座或作为主办单位的系(部)在选择校外专家来校讲座时,要充分考虑到本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慎重地选择好所讲内容,把握听众的接受度和参与度,尽可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术讲座活动的积极性。

第七条 学术讲座的经费管理

学术讲座费用按照《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讲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量计算办法

校内教师开设学术讲座的工作量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以工作量为依据支付酬金。校内教师主讲的学术讲座按每讲授1小时记10标准学时的标准计算工作量。每个学术讲座时间一般1.5—2小时。

第九条 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

一、申请开展学术讲座的各部门需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报告人的简历、讲座、题目、报告的时间、地点等),由教务处于2日内审批后反馈申请部门。

二、经教务处批准的学术讲座须由申请部门具体负责讲座会场申请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协助宣传海报制作、报告人的交通接送及伙食接待、报告人办理领取讲座报酬手续及主持讲座等工作。

三、各举办学术讲座部门应在讲座进行前组织填写《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听取学术讲座签到册》,由学术讲座举办部门负责签到,作为年度考核和教学考核的重要依据。讲座结束后填写《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举办学术讲座总结表》与其它相关资料如讲稿、提纲或PPT课件以及讲座照片等汇总至教务处存档,若不能提供签到册、学术讲座申请表、学术讲座总结表及其它相关归档材料,则不予支付讲座费用。

第三章 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讲座会等

交流活动的规定

第十条 学术会议管理:

(一)学校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参加与个人科研方向、学科建设相关的省级及以上学会(含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尤其鼓励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

(二)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家级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年会及国际性学术会议。

(三)担任省级以上学会职务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国外及省外重大学术活动,需首先向所在系和部门申请并签字同意,再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参加国外及省外重大学术活动的费用,原则上在所在系和部门开支,如果所在系和部门难于承担,可向教务处申报。一般性学术活动和其他教师与科研人员的学术活动费,在学院下拨教学单位的包干经费或教师与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经费中使用。

第四章 关于主办或承办或协作主(承)办的

学术会议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教学单位或挂靠在我院的学(协)会主办、承办或协作主(承)办省级以上(含)学术会议,以扩大影响。

第十四条 主办或承办或协作主(承)办学术会议,应提前30天向主管院领导和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讲清会议时间、内容、参加人数、主要专家、会议议程、实施方案等,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凡由我院教学单位或各类学会主办或承办或协作主(承)办的学术会议,实行以会养会、学院适当补贴的原则。学院可负责适当的招待。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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