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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委员会

中共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行) 

2004.06.07   

为保证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等有关条规,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据法规、违者必究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和方式

    1、责任追究的对象是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

    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责任,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于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对主管的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负有次要领导责任,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2、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1)、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

    (2)、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给予组织处理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单位评先资格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评先资格;对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党内和院内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内容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1、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

  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分析研究,不制定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计划,长期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

    2、不组织制定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或者不予督促落实;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的。

    3、对本单位(部门)的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查案或纠风工作的。

    4、领导班子中多人有违纪行为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中,班子成员超过三分一的被评为为不合格,或主要负责人考核不合格的。

    5、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该领导班子改组或解散的党纪处分;同时给予领导班子正职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6、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免、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布置和安排,不制定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不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及培训,不完成上级交给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不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目标的。

    (2)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理,教育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不纠正,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3)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4)疏于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6)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7、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撤消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以

  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

  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

    (2)对管辖范围内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

  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行政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直至开除。

    (1)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导致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拒不纠正处理的。

    (2)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有关资料的。

    (3)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4)包庇、纵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9、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免或者免子追究领导责任。

    (1)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

    (2)发现问题后,主动向学院报告并设法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扩大的。

    (3)能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承担责任的。

    10、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理。

    (1)顶风违纪且情节恶劣,影响极大的。

    (2)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3)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4)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四、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依照本规定,需要给予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院党委、院行政同意后实施。

    本规定由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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