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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委员会

中共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诫勉的实施

办法(试行) 

2004.06.07 

为进一步落实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千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促进干部廉洁白律,防止违纪违法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关于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诫免”的实施办法。

    一、谈话诫勉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1、由信访和其他渠道反映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提醒本人或及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近,需提出严肃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得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有关情况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

    5、谈话诫勉的对象:

    需要谈话诫勉的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

    二、谈话诫勉的原则

    l、客观公正的原则

    2、以理服人尊重当事任人格的原则

    3、依法办事的原则

    4、保密的原则

    三、确定谈话诫勉对象的程序

    对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谈话,  由纪委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进行;对其他干部谈话,由纪委办公室临察室提出意见,征得学院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并备案后进行。

    四、主谈与参与谈话领导

    与学院正处级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谈话,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谈,纪委书记和主管领导参加,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参加;与学院副处级干部谈话,由纪委书记和主管院领导主谈,相关的领导参加;与学院科级及其以下的干部谈话,由基层党、政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主谈,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同意,院纪委监察室负责人也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谈话对象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希望和意见。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希望及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谈话诫勉的注意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需要事先通知谈话对象,预约谈活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使用统—印制的表格作好记录。

    3、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4、谈话对象接到谈话诫勉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及谈话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谈话对象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6、谈活人要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进行汇报。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谈话对象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的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2、经谈话,认为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谈活对象自律自省,防微杜渐。

   3、经谈话,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谈话对象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和处理。

  4、实施谈话诫勉的单位和部门领导认为确有必要,可安排谈话对象在—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和澄清。

  八、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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