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22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决算是如实反映高等学校财务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为加强财务决算管理,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山西省会计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决算。
第三条 财务决算是编制下年度学院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
第四条 财务决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第五条 财务决算要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
第六条 财务决算对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学院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
第八条 财务决算报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九条 财务决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决算。
第三条 财务决算是编制下年度学院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
第四条 财务决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
第五条 财务决算要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
第六条 财务决算对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单位的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第七条 计财处负责学院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
第八条 财务决算报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九条 财务决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财务决算的范围
第十条 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纳入学院财务核算的所有收支均属于财务决算范围。
第十一条 反映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发展规模的基础数字资料。包括学院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会计人员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状况;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第三章 财务决算的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决算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及文字说明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决算支出表、收入决算表、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支出决算表、支出决算明细表、行政事业性项目和其他项目收支决算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基本数字表、事业单位事业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人员及机构情况表、学生学员统计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部门和项目明细表、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教科文事业补充资料表及预算外收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文字说明,依据所有报表数据,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分析说明:
(一) 学院基本情况。
(二) 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经济事项的说明。
(三) 资金收支情况分析说明。
(四) 经济制度建立、完善、实施情况说明。
(五) 取得的主要财务成果。
(六) 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措施。
(七) 下年度主要财务工作的目标任务。
第四章 财务决算的编报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制工作要求,在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办理年终结帐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基层财务部门必须按时编制本部门财务决算报院计财处,供编制学院财务决算使用。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准确提供财务决算所需资料。 计财处应在12月1日给各部门下发通知,请各部门清理挂帐的往来款项。12月25日后停办一切业务进行决算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必须按照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表间关系必须相互衔接,不同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决算报表,应当加具封面,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决算年度、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报送日期并加盖学校公章。主管财务负责人对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务决算报表按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财务决算应经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四条 财务决算应上报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批,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财务决算报表应报送学院领导。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院要求进行财务决算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