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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17-11-18 作者:来源:  点击次数:

 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山西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院的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到各系(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主要表现为:

1)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达到学院一等奖学金标准者,或获得院级及院级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如实行综合考评)原则上均须位于前 10%。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其中一项未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必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 16号)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依据的总人数及名次,统一按国家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①参加国家、省部级各类竞赛获奖者;

②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奖励者;

③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

④协助教师进行科研取得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推荐者;

⑤在文体活动中,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市级名次者;

⑥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并经主管部门推荐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并投票,同时提出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建议学生名单,并将投票结果、建议名单上报系(部)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系(部)评选。各系(部)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系(部)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认真审查各系(部)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在全院公示,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四条 学院上报。学院根据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在930日之前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于每年1130日前在教育厅下拨资金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计财、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举报箱,用于举报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获奖学生的违纪行为。如各级工作人员和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如果获奖学生将奖学金用各种形式铺张浪费,或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学习不努力,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学工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奖学金用于学费或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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