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医药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山西医药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严格落实《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山西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方案》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医药学院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西医药学院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委、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性质
1.学校标识码:4114014898
2.学校全称:山西医药学院
3.办学性质:公办
4.办学层次:本科
5.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6.办学地点:
汾阳校区: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孝义校区:山西省孝义市敬德街42号
第五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山西医药学院,前身系山西省汾阳高级护理学校,由美国基督教华北公理会于1923年创办,1985年恢复重建,1989年与山西医科大学联合办学,1990年更名为山西医学院汾阳专科部,1996年更名为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学院。2025年经教育部同意,分设为山西医药学院,归山西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1999年开始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现有临床医学、护理学等15个本科专业,全日制本科在校生9992人。2025年拟定本科招生专业10个。学校与山西医科大学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有肿瘤学、内科学、临床检验诊断学3个专业招收博士研究生,有护理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病理学等20个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
学校占地1086.95亩,建筑面积30.51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15亿元。学校共有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04个,山西省汾阳医院为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孝义市中心医院和汾阳市人民医院为学校附属医院。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山西医药学院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山西医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医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成立由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设置招生专业时,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以问题导向、服务需求和质量优先原则,优化调整招生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的原则。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结合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我校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档比例。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录取时,根据“考生之间,分数优先;考生志愿,遵循顺序”的原则,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配;在“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总分相同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同分排序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凡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并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录取结果申诉制度,如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在录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受理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反馈申诉结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在校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执行。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22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勤、免、补、资、偿”八位一体的资助体系,搭建了奖励性资助、支持性资助、发展性资助、政策性资助四个相辅相成的互融多元化多维度资助架构。开展的主要资助项目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饮水补助、校内勤工助学、特困生资助、学校专项奖学金、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等。新生入校后,学校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给予资助。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358)2100773、2100777
传真:(0358)2100777
网址:http://www.sxmufyc.edu.cn/bkszs/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山西医药学院负责解释。